广东出台预防劳资纠纷处理意见
《工人日报》(2013年05月11日 06版)
本报讯(实习生陈琦斐 记者叶小钟)近几年,珠三角企业特别是外向型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在转型升级过程中劳资纠纷时有发生,有时甚至演变成群体性事件。为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理企业在转型升级过程中发生的劳资纠纷,广东省人社厅日前发布了《关于做好企业转型升级过程中劳资纠纷预防处理工作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据深圳市总工会资料显示,在部分企业转型前后,不少员工集体提出经济补偿金等要求,甚至发生大规模集体怠工事件。2012年4月,原“三洋马达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更名为“日电产精密马达科技(深圳)有限公司”10天后,绝大多数员工采取“温和怠工”方式,正常上下班打卡但不开工,并向企业提出了支付经济补偿金等29条意见和诉求。对此,《意见》中明确提出解决方案:《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股东)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企业转型升级后,原劳动合同继续履行的,企业不需支付经济补偿。企业与职工应当按照原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但企业不得擅自降低职工薪酬待遇;职工的本企业工作年限连续计算,双方可在劳动合同中注明企业升级改制前职工的入职时间或在本企业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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