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流域生态补偿机制 开全国江河流域保护先河
湖南湘江保护条例本月开始施行
《工人日报》(2013年04月10日 04版)
本报讯 (记者方大丰)我国第一部江河流域保护的综合性地方法规——《湖南省湘江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本月起正式施行。该《条例》提出湘江保护遵循保护优先、统筹规划、综合治理、合理利用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公众参与、分工负责、协调配合的机制;实现保证水量、优化水质、改善生态、畅通航道的目标。
根据《条例》,湖南省人民政府将设立湘江保护协调委员会,组织协调湘江保护的综合规划和相关专业规划的制定与实施;研究、制定湘江保护年度工作计划和措施;组织有关部门开展湘江保护联合执法;组织协调湘江保护综合评价考核;协调处理湘江保护中部门之间、地区之间的重大争议等。
《条例》试图建立健全湘江流域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等水资源管理与保护制度。对取用水总量已达到或者超过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对取用水总量接近控制指标的地区,限制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湘江流域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制定节水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节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同时,要求编制湘江流域产业发展规划,逐步淘汰不符合规划的产业项目,建立健全湘江流域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排污许可、水污染物排放监测和水环境质量监测等水环境保护制度;对湘江流域内化学需氧量、氨氮、石油类、汞等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
此外,还对湘江流域水域和岸线保护、生态保护作出具体规定,要求编制岸线利用规划,加强水域、河道、航道保护,严格控制开垦或者占用湘江流域内湿地,加强水生生物和珍稀濒危水生生物保护,维持河流合理流量和湖泊、水库及地下水的合理水位;建立湘江流域生态补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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