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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3年03月09日 星期一

替人出面借款须谨慎 名义借款人也要担责

《工人日报》(2013年03月09日 06版)

本报讯 贷款到手后又转手借给别人,当银行找到其要求还款时,却以借款不是自己所用为由拒绝还款。2月21日,苏州市吴江区法院审结了一起自己借款给他人用的借款合同纠纷案,判决借款合同上的借款人归还借款。

李远与张静是生意场上多年的合作伙伴。2012年3月,张静由于资金周转困难,急需20万元钱,又因其不符合借款申请条件,希望李远能代为出面向银行借款。张静承诺,只要李远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借款及利息均由他负责偿还。因碍于情面,李远很爽快地答应了张静的请求。合同约定,借款期限1年。合同签订后,银行按合同约定向李远发放了20万元贷款。之后,张静按期归还了部分银行利息。但自2012年9月20日起,该借款已有多期利息未能偿还。银行依据借款合同约定, 20万元借款提前到期,并起诉至苏州市吴江区法院,要求判令李远立即归还借款本息。

庭审中,李远辩称,虽然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是事实,但20万元的借款实际上是张静使用,他本人只是签了个名字,只属于名义上的借款人,银行不应该起诉他,而应起诉实际用款人张静,借款本金及利息也应由张静偿还。

苏州市吴江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李远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签订借款合同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是可以预见的。李远与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该合同内容并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认定李远与银行之间的借款合同依法成立并有效。

法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理应严格按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银行按约发放借款后,被告李远理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偿还借款本金、利息的义务。李远连续多期未能按约偿还利息,银行依据合同约定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本息。故银行要求李远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应予支持。法院最终作出判决:李远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银行借款本金20万元及按合同约定的支付相应利息、罚息。

法官提醒:在选择帮助朋友出面借款的同时应多考虑一下法律后果。替人出面借款成为名义借款人后,如果实际用款人不按时还款,名义上的借款人就要依法承担还款责任。

(张有顺 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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