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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3年03月02日 星期一

红包抵春节加班费不合法

《工人日报》(2013年03月02日 06版)

春节假期,不少劳动者仍然坚守在工作岗位上。笔者了解到,一些用人单位存在用“春节红包”冲抵加班费的行为。浙江省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提醒劳动者,“红包”是福利,不能冲抵加班费。

在杭州净慈寺附近一家餐厅打工已经三年的小孙说,他每年除夕到大年初二都要上班,今年也不例外,但从未见过3倍工资。不过,每年正月初一,饭店都会发个红包,前年180元,去年200元,今年280元。小孙的同事们都已习惯了这种方式,但小孙很疑惑,咨询笔者“红包是否就可以抵了春节加班费”?

笔者咨询了浙江省总工会法律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工作人员表示,红包是对员工的奖励,是一种福利,加班费是对劳动者放弃法定假日休息的一种补偿,红包不能冲抵加班费。

他说,今年春节假期,2月9日至11日三天,为国家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如果安排员工在这三天加班,应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报酬300%的标准支付加班费,且不得安排调休。2月12日到15日为休息日,用人单位应安排补休,如果无法补休,则需要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报酬200%的标准支付加班费。根据规定,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21.75天),加班工资应按照员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计算基数,基数不得低于最低工资。

目前,杭州市区全日制就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为1470元/月。按此标准计算,日工资最低约为67.6元。这样算来,除夕至初二,这三天如果加班,每天的加班工资至少为202.8元(67.6×300%);如果是初三至初六这后四天加班,又不安排调休,那么每天至少为135.2元(67.6×200%)。如果7天全部加班,那么至少应该拿到202.8×3+135.2×4=1149元。

加班费,不仅不合法,也是对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侵害。

(章慧芬 何飘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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