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开”中介购房 法院判决违约
《工人日报》(2013年01月26日 06版)
本报讯 (通讯员李鸿光)承诺签下《看房确认书》的孙小姐,私下用其父的名义购买了所看中的一处高档小区二手房,被房产中介告上法院,要求其支付违约金10.8万元。日前,上海静安区法院一审判决支持房产中介的诉求。
2011年1月中旬,孙小姐与上海商德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签署了一份《看房确认书》,确认该公司雇员带其查看上海市西康路一处房屋。孙小姐在《看房确认书》承诺约定:“本人或本人的代理人或其他与本人有关联的人,不会执行或通过其他第三方与上述房产的出售方/出租方进行买卖/租赁交易。如有违背,本人自愿按该房地产成交价的1%或月租金的35%,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同年3月30日,孙小姐父亲与该二手房产权人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价款为1080万元。
2012年1月初,商德佑地产起诉至法院称,孙小姐先告知公司称其不再购置此房,但之后不久即利用公司所提供的资讯,跳过中介公司,以其父之名买下了该处房屋,违背了双方约定,要求孙小姐支付违约金10.8万元。诉讼中经法院合法传唤,孙小姐一直未到庭应诉。
法院认为,涉案《看房确认书》明确了其与孙小姐有关联的人不会与房屋出售方进行交易,否则孙小姐将自愿支付相当于房屋成交价1%的违约金,孙小姐之父的身份符合《看房确认书》中“与本人有关联的人”的基本条件。孙小姐之父向房屋出售方购买了涉案房屋,则孙小姐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当于房屋成交价1%的违约金。日前,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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