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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3年01月14日 星期一

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违反劳务派遣规定的,罚款标准为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

法律的力量在于严格贯彻执行

佟丽华
《工人日报》(2013年01月14日 02版)

针对目前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现行劳务派遣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劳动合同法(修正案)》主要作出了包括提高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条件、明确提出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对劳务派遣岗位“三性”作出明确界定、加重违法劳务派遣行为的处罚力度等四方面修改,这对于更好地保障劳务派遣工权益意义重大。

其中,《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加重了对违法劳务派遣行为的处罚力度,可谓此次修法的一大亮点。

根据《劳动合同法(修正案)》,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比修改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内容,可以发现处罚力度切实加大。

从中不难看到,现行劳动合同法对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行为负有监管责任的部门约定不明,其结果是可能出现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相互推诿的情况,从而导致劳务派遣单位的违法行为得不到有效监管。同时,现行劳动合同法对违法劳务派遣单位的处罚标准过低,劳务派遣单位通过劳务派遣所获得的非法利益远远高于违法成本,就可能出现劳务派遣单位为了获得额外利益而铤而走险。

再者,目前的劳务派遣制度中,仅对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行为作出了处罚规定,而对用工单位违法使用劳务派遣行为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也就是说用工单位非法使用劳务派遣的违法成本为零。这样,势必会造成大量的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工来逃避法律责任,降低经营成本,而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所幸的是,《劳动合同法(修正案)》明确和强化了劳动行政部门对违法劳务派遣单位的处罚与监管职能,从而可以避免多个部门之间的相互推诿。劳动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加大了对违法劳务派遣单位的处罚力度,进而加大了劳务派遣单位的违法成本,使劳务派遣单位很难在违法劳务派遣行为中获益。另外,使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对违法劳务派遣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可以有效防止用工单位在不符合劳务派遣条件的岗位上使用劳务派遣工,从而防止劳务派遣的滥用。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严格地贯彻落实。此修正案对规范劳务派遣制度,防止劳务派遣被滥用,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不过,只有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前严格履行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审批权限,在劳务派遣单位设立后依法履行监管与处罚职能,才能使劳务派遣制度得以规范;只有法院等司法机关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切实贯彻《劳动合同法(修正案)》精神,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

(作者为北京市致诚律师事务所主任、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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