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伸阅读】年终奖并非单位“法定义务”
《工人日报》(2012年12月29日 05版)
年终奖是“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简称,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该《规定》的附件《职工工资有关解释》中对奖金也作出了解释,其中生产奖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安全(无事故)奖、考核各项经济指标的综合奖、提前竣工奖、外轮速遣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根据上述规定,可以认定“年终奖”属于工资范畴。
但是, “年终奖”不像最低工资标准、社会保险费缴纳等劳动法强制规定的内容一样,不是用人单位必须发的。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用工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看,用人单位对是否实施年终奖制度享有自主权,在单位没有实施年终奖制度,双方又没有就年终奖有过约定的情况下,劳动者主张支付年终奖的请求,是没有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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