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逃匿的方法拒不支付13名劳动者劳动报酬6万余元
济宁一老板恶意欠薪被判1年实刑
本报讯(记者丛民)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一公司老板李某拖欠13名职工工资6.3万余元,人社部门向其下达责令改正书后,李某拒不履行改正义务并逃匿。12月10日,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法院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1年,加上骗取票据承兑罪共计执行两年。
李某在济宁市任城区开办了济宁致远精密机械有限公司。该公司属私营企业,李某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1年,该公司因经营不善停产,但欠发职工的工资却一直没有得到落实。
2011年6月,为躲避职工索要工资,李某更换了手机号码。无奈之下,该公司职工到济宁市任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人社局随即向李某下达了责令改正书,要求李某立即兑付工人欠薪。但李某收到责令改正书后,拒不履行改正义务,并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职工工资。对此,任城区公安分局于今年1月初对此立案调查,今年2月将李某列为网上逃犯,进行网上追逃。
“2月21日,我们从河北省霸州市公安部门获悉,李某已被抓获。”任城区公安分局办案民警张敦峰说,该局随即赶往霸州将李某押解到济宁,并依法将其刑拘。3月初,李某被正式批捕。
另查明,李某在银行存款只有70万元的情况下,通过济宁一担保公司提供的担保,取得银行100万元的承兑汇票。后担保公司在找不到李某的情况下,先行向银行支付了银行承兑汇票差额30万元。
12月10日,济宁市任城区法院对李某进行了当庭宣判。法院认为,李某在经营公司期间拖欠职工工资,数额较大,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其支付后仍不支付,并且停止了原有的通讯联系方式,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另外,李某在经营不善的情况下,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100万元承兑汇票,到期后不予归还汇票差额,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骗取票据承兑罪。
据此,一审判处李某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骗取票据承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共计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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