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应先经过劳动仲裁程序,再进入法院诉讼,即“一裁两审”制
甘肃判了一起“省了仲裁”的工伤官司
根据《劳动法》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工伤发生之后,解决劳动争议的方式有协商、调解、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当事人申请仲裁迟迟没有结果,那么当事人可以据此直接向法院起诉吗,法院会对工伤索赔作出裁判吗?日前,甘肃省陇南市中级法院的一个判决给出了答案。
打工伤了眼
2009年3月,甘肃省礼县19岁的农民白新兵经陈爱红介绍到该省徽县一个砖厂打工,工作是驾驶电瓶车运输砖坯,按件计酬。
2009年7月11日下午,白新兵在用老虎钳剪切砖机使用的钢丝时,钢丝反弹打中他的右眼,当时只发现右眼有红点,陈爱红帮白新兵在附近药店买了眼药水滴上后,并没有到医院诊治。
几天后,白新兵觉得眼睛伤情严重,于7月20日由砖厂派人送到徽县人民医院治疗。医院给出的结论是:右眼外伤性白内障,右眼钝挫伤,上级医院进一步治疗。
第二天,砖厂又派陈爱红带白新兵到天水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直到2009年8月10日出院。出院时,医院给的诊断显示:右眼球穿孔伤,外伤性白内障、玻璃体积血右虹睫炎;治疗结果:治愈;出院医嘱:患者要求出院,继续治疗,随诊。
2009年12月10日,白新兵在家人陪同下再次住进天水市第二人民医院,13日白新兵右眼进行人工晶体植入术,2009年12月19日治愈出院。
白新兵第一次住院的医疗费8644元由砖厂陈爱红支付,第二次住院医疗费用6394.82元由白新兵家人支付。
白新兵出院后,又在砖厂工作了三个月时间,后被家人接回了礼县。
此后,白新兵于2010年7月10日向陇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了工伤认定;同年12月29日,陇南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白新兵为七级伤残。
起诉讨赔偿
受伤后,白新兵多次与砖厂协商赔偿,但企业总是以种种理由推脱,为此,白新兵向徽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此后又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
砖厂不愿意赔偿,认为白新兵不是砖厂招进的工人,对他的劳动管理权以及工资定额都是由介绍人陈爱红决定的,砖厂与白新兵之间没有管理与被管理关系,而是承揽合同关系,根据法律规定,砖厂对白新兵的伤不应该承担责任。
甘肃省徽县法院经审理认为,白新兵与砖厂之间的劳动关系成立,陈爱红与砖厂之间的关系不符合承揽的规定。白新兵右眼受伤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工伤,事实证据充分。《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据此,白新兵依法享有工伤医疗待遇。白新兵被鉴定为七级,扣除砖厂已支付医疗费,剩余医疗费共计4307.82元,应由砖厂承担。徽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砖厂一次性赔偿白新兵工伤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资等共计49527.82元;由砖厂在十日内一次性给付。
程序是否违法
砖厂不服一审判决,向陇南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并提出了一个让白新兵有些措手不及的理由——《劳动法》以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应先经过劳动仲裁程序裁决,方可进入诉讼程序,即“一裁两审”制。依照这些规定,工伤事故赔偿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而本案由法院直接受理,并径直判决的做法,明显违反了法律程序,故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
白新兵觉得自己很委屈,“我不是没有申请仲裁,而是仲裁庭没判,实在没办法才到了法院。” 事实上,2010年底,白新兵即向徽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书面仲裁申请,但该委员会收到申请半年后一直未裁决,并让白新兵直接到法院起诉去。这才造成了白新兵的劳动争议没有仲裁裁决的结果。
二审法院查明,2010年7月10日,陇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白新兵作出《甘肃省陇南市职工工伤认定书》情况属实。白新兵因工伤赔偿纠纷一案向徽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因陈爱红长期在外务工,无法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所以才建议白新兵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白新兵在取得陇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和陇南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鉴定通知后即向徽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书面仲裁申请,但该委员会收到申请半年后一直未裁决,并告知白新兵直接向法院起诉,并有证据佐证。《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据此,白新兵在向徽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未果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原判程序合法。经法院向陇南市人力资源和劳动保障局调查核实,陇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白新兵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事实属实,且已送达砖厂,诉权交代明白。砖厂对陇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在法定期间并未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复议,亦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工伤认定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白新兵与砖厂之间的劳动关系已为陇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白新兵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所确认。
综上,砖厂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支持。近日,陇南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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