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主席”不能任由企业摆布
田杰
《工人日报》(2012年12月01日 05版)
在大多数人眼中,工会主席是给别人维权的,但是近年来,工会主席权利被侵的情况时有发生。如影响全国的原北京三环相模新技术有限公司工会主席唐晓冬,在为职工维权后遭遇非难的案件;沃尔玛南昌店工会主席高海涛因参加全国总工会邀请的泉州会议被计以旷工并罚款200元的案件等。
曾经有记者问唐晓冬:“如果再给你一次机会,还会当这个工会主席吗?”唐晓冬回答“不会,太难了。”高海涛则讲述了自己工作中遇到的来自企业行政部门的巨大阻力。
两案都引发了大家对工会主席处境的关注。但基层工会主席,因种种说不清道不明原因,被解职或辞退的事,还是时有发生。
上海这家外资企业的工会主席被解除劳动合同,就是一例。
基层工会职能之一就是帮助职工维护合法权益,让工会主席在探头下办公,不仅将工会主席本人置于尴尬境地,也直接影响了工会工作的开展。企业将职工反映问题、申诉权益直接暴露于行政监控之下,职工的合法权益又如何得到尊重和维护?
工会主席忍辱负重不能成为常态,工会正常开展工作的权利更不能任由企业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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