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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2年11月17日 星期一

休年假虽属法定 也不能说走就走

《工人日报》(2012年11月17日 06版)

编辑同志 :

我与公司劳动合同约定,如我连续旷工三天以上,公司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一月前,由于已经与密友约好外出旅游,我遂向公司提出从次日起休年假五天,但被公司拒绝。理由是公司刚刚接到一笔订单,人手紧。年休假是国家明文赋予劳动者的法定假期,我觉得自己有权决定休与不休以及什么时候休,便如期去了。不料回来后,公司以连续旷工超过三天为由,解除了与我的劳动合同。请问公司这样做合法吗?

读者 金琳

金琳 :

公司的做法并无不妥,因为你未经许可就离岗,当属旷工。

虽然《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3条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无疑至少可以享受5天年休假。但是其第5条也指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9条同样规定:“用人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用人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跨1个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应征得职工本人同意。”即劳动者什么时候休年休假,并不是劳动者本人说了算,而必须同时兼顾用人单位的利益,由其根据自身的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统筹安排。也就是说,尽管年休假为劳动者的法定假日,但休假前也必须经过用人单位同意。

法官 方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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