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释法】商家无“保障”出事要担责
在KTV唱歌被落下的玻璃意外划伤破相、去餐馆吃饭却被不明身份者打伤、走在停车场里被小狗撞上摔坏门牙……诸多伤害的背后,都涉及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11月13日,北京市东城区法院发布一项调研显示,截至目前,该院审理的涉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已有14起,较去年同期增长了一倍多。在这14起案件中,涉经营者直接责任的案件有11起,反映出商场、宾馆、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经营者、管理者忽视自身安全保障义务的现象多发。
KTV欢唱意外遭破相
22岁的李春华是一名肚皮舞教练,一天,她与几个朋友去KTV唱歌,正在兴头上,突然包房内放置消防面具的柜面玻璃脱落,恰巧砸在李春华脸上,从眉毛到脸颊被划出一个大伤口,被鉴定为十级伤残。李春华对KTV经营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感到很愤怒,于是将其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KTV在提供唱歌等娱乐消费时,有义务检查包房内设施安全,确保消费者安全消费。因此判决KTV向李春华赔偿各项损失近12万元。
解析:本案涉及经营者的直接责任,即因为从事一定营业或职业而需要承担防范危险的义务,如果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就应承担责任。现实生活中这样的例子极其常见,饭店、旅店、商场、娱乐场所等,必须要注意清除油渍,地面防滑,维护电梯安全,照明通道,防止吊灯坠落等等,这些都涉及经营者的安全注意义务。
餐馆吃饭被暴打
一天晚上,北京小伙王强去一家高档餐馆就餐,忽然有几个素不相识的男子闯入餐馆对王强拳打脚踢。王强对着餐馆保安大呼救命并要求其拨打“110”,但保安因害怕而直接离开了现场,也没向警方求救。躲不过殴打又无法逃离的王强被继续殴打了5分钟。事发后王强没有找到施暴者,于是把餐馆告到法院,要求其进行赔偿。
法院认为,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是任何经营场所的首要义务,而且,餐馆能够施救却不施救,导致伤害进一步升级,王强的权利进一步受损,对此部分损失,餐馆应承担补充责任。
解析: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致使第三人侵权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在本案中,餐馆保安和其他人员在餐馆内发生斗殴事件时理当进行一定的安全保卫和呼救,且此类行为属于餐馆能力范围之内,但是餐馆并未及时有效地施救以防止伤害进一步扩大,因此,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停车场被小狗 “ 绊倒 ”
刘明在一家银行工作,今年2月的一天晚上,刚刚联系完业务的他匆匆赶回单位打考勤卡。当刘明进入银行楼下的停车场入口时,突然跑来一条小狗,因躲闪不及,他被撞倒在地,门牙被撞碎。事发后,刘明不仅修补门牙花了800元还耽误了几天工作。在遍寻不到肇事犬主的情况下,刘明将停车场告上了法庭。
法院认为,停车场不是封闭式的,既可以停放车辆,也允许行人穿行,也不属于禁止遛犬区域,并且停车场不享有执法权,只能基于社会公德对犬主适当提醒。录像显示,事发当时刘明未报警,也未求助,事发后自行离开,故停车场方面也不存在未尽积极救助、防止损失扩大的安全保障义务行为。因此,法院驳回了刘明的诉求。
解析: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范围并非漫无止境,其限度和范围应当根据经营者行业的性质、特点和条件加以确定。本案中,停车场是否应为第三人的侵权行为“埋单”关键在于对经营者必要的防范和合理控制义务范围的认定。(文中人名为化名)
作者单位:北京市东城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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