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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2年11月17日 星期一

有些民意确实可以起到外部监督的作用,助推相关部门对一些案件的介入和调查,但有些过于偏激的民意有时难免会形成一种舆论暴力,绑架司法机关,甚至左右定罪量刑

舆论裹挟下的道德正义不是司法正义

■林 琳
《工人日报》(2012年11月17日 05版)

最近,“浙江温岭幼儿园老师虐童”一事引发了各方的持续关注。据11月13日《东方早报》报道,12日,上海市律协未成年人保护委员会、上海市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等单位共同主办了“虐童案相关法律问题研讨会”,与会大部分专家、学者对温岭检方的“暂不批捕决定”予以肯定,认为从罪刑法定的原则出发,涉事老师的行为入刑确实有些牵强。

“虐童案”的始末大致如此:10月24日,温岭蓝孔雀幼儿园女教师颜某揪住小男孩两只耳朵向上提的照片在微博上被广泛转载。25日,温岭市公安部门认为颜某的行为涉嫌寻衅滋事罪,对其刑事拘留。29日,温岭市公安局提请当地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11月5日,温岭市检察院做出暂不批捕决定,案件退回警方补充侦查。

从此事曝光到如今以暂不批捕告一段落,其间充满了各种舆论讨伐、家长哭诉、专家建议和公众围观,除了相关专业人士对“虐童罪”缺失的讨论,更多的是对颜某个人的指责和对其给予严惩的呼吁,甚至有一种“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阵仗。

不可否认,幼儿园教师如此虐待小孩子确实“人神共愤”,也足以让家长们心惊胆颤,但同样不可否认的是,一个人做错事所应受到的处罚,尤其是刑法意义上的处罚,是需要与其行为的恶劣程度相适应的,是需要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各方证据支撑的。至于它所引发的所谓舆论哗然、群情激奋、喊打喊杀等等,不能也不该左右司法上的判定。

具体而言,温岭市公安局在虐童照片广为传播的第二天就对颜某采取了强制拘留措施,这个反应很有速度,但从罪刑法定视角而言,发生在幼儿园里的揪着孩子耳朵离地、把孩子扔进垃圾桶、拿胶带封孩子嘴的事件离构成“寻衅滋事罪”还有一段“法律距离”。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颜某的行为算不算“随意殴打”、是不是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她又是否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破坏社会秩序,这些罪与非罪的关键法律要件,恐怕是温岭检方做出暂不批捕、退回补充侦查决定的原因。

其实,不管这一案件最终结果如何,颜某是否会被追究刑事责任,法学专家“入刑牵强”的说法都值得深思。

跳出这一个案细想想,目前是否存在一种只要公众出离愤怒,司法机关就得介入调查,就得有所行动和表示,进而定罪量刑、“置恶人于死地”的倾向?是否存在一种过度依赖刑法、动辄建议设立新罪名,将不道德、轻微违法等个人行为,写入刑法典,以达“惩恶扬善”的倾向?

应该看到的是,在时下社会,总会有个别人因为某件事而处在舆论的风口浪尖上,车祸现场展露不合时宜笑容的“表哥”遭到舆论唾弃并被深挖家底,挪用公款上百万元喂养流浪猫得到舆论同情并被呼吁轻判,某明星顶风醉驾遭到舆论指责或者部分粉丝疼惜……有些民意确实可以起到外部监督的作用,助推相关部门对一些案件的介入和调查,但有些过于偏激的民意有时难免会形成一种舆论暴力,绑架司法机关,甚至左右定罪量刑。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面对舆论喊打喊杀的汹涌,温岭检察机关不牵强将颜某入刑的理性和审慎实属难得,而这份忠于法律、忠于罪刑法定,不随便向情绪妥协的审慎恰恰是维护了法的精髓——不偏不倚,不枉不纵,一切拿法律和证据说话。

透过这一事件中民意与司法的博弈,我们更应该反思的是,如何防止悠悠众口对司法不恰当的干预,如何防止个别虽有错在先、但错不至死的人成为舆论的宣泄口甚至牺牲品,如何化解舆论对入刑甚至重刑的狂热,如何实现民意和司法、立法之间更理性、审慎的互动。

定罪量刑上的事儿,来不得半点牵强,舆论裹挟之下的道德正义不是司法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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