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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2年11月10日 星期一

集体裁员时,可裁减生病员工吗?

《工人日报》(2012年11月10日 06版)

编辑同志 :

我是一家儿童玩具公司职工,2011年4月初与公司签订3年期劳动合同。今年6月11日,因设备陈旧,所生产玩具大量滞销,公司决定大量裁减员工。公司依法提前三十日向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将裁员方案及名单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并得到认可,我也在裁员之列。可我提出自己患风湿病正在治疗期间,请求给予照顾。公司回答说:年轻力壮的员工都照样被裁减了,你当然不能例外。

读者 于亚莉

于亚莉 :

公司裁减你的做法违反了法律规定,你完全可依法维权,以确保自己不被裁减。《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三)项规定: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予以裁减。鉴于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你可以主张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检察官 杨学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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