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工娱乐

工人日报 2012年11月03日 星期一

法官说法:

提醒客户防骗是银行法律义务

《工人日报》(2012年11月03日 07版)

义务未尽也担责 漫画 李法明

客户虽然被骗,但银行是根据客户要求进行汇款的,为何要承担法律责任呢?关键在于客户在银行办理汇款时,善意的提醒是银行的道德义务还是法律责任呢?

关于提醒义务的法律归责问题,有人认为,储户只要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且掌握相关业务密码,那银行就没有理由拒绝办理业务,哪怕是对陌生账户的大额汇款。银行如果根据客户要求进行了汇款,即使发生诈骗,银行也没有责任,因为汇款过程是根据客户指令,完全合规,银行既无获利,也无损失,更无欺诈,可以说是局外人。至于银行的盖章提醒和警示义务,只是道德上的义务,是出于一种自觉,而非法规强制的社会责任。

对此,有关法律人士指出,客户至银行办理汇款等业务,实际银行与客户在履行储蓄存款等合同关系,那么,合同的当事人在履行主合同的同时,也应履行因合同产生的附随业务,附随义务也是法律规定,为法律义务。我国《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客户在办理汇款时,银行给予提醒、警示,就是由储蓄存款等合同关系引出的附随义务,不属道德范畴,而是法律义务,应当完全履行,否则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近年来,随着金融、通信业的快速发展,电信诈骗案件持续高发,手段不断翻新。一些犯罪分子冒充电信局、公安局等单位工作人员,借助于手机、固定电话、网络等通信工具,使用任意显号软件和现代网银等技术,以受害人电话欠费、被他人盗用身份涉嫌经济犯罪,以没收受害人所有银行存款进行恫吓威胁,骗取受害人汇转资金,瞬息之间几十万元、几百万元的毕生储蓄便被骗走。受害者包括社会各个阶层,既有普通民众也有企业老板、公务员、学校老师,尤以中老年人及妇女居多。据不完全统计,受骗老年人和女性占70%以上,波及面很宽、社会影响很恶劣,从某种程度上讲电信诈骗已经成为了社会治安的突出问题,成为了社会的公害。

银行在防范金融诈骗上具有人才和技术优势,且处在拦截电信诈骗的关键环节,是电信诈骗得逞之前的最后一个关口,因此,在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免受电信诈骗损失方面,银行应当充分展现 “一切为客户着想”的服务理念,切实履行自己的法律义务。

关于中工网 | 版权声明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4151598 | 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举报电话:010-84151598
Copyright © 2008-2025 by www.workercn.cn. all rights reserved
扫码关注

中工网微信


中工网微博


中工网抖音


工人日报
客户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