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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2年11月03日 星期一

【法律问答】辅导班的录音讲义能否制作出售?

《工人日报》(2012年11月03日 06版)

编辑同志 :

去年我参加了一个考研辅导班,在听课时我用MP3进行录音。今年,我的朋友李某过来借用这个录音带,后来又有几个人想借用,请问我能不能将录音带借给我的朋友使用?另外,我是否能将录音刻录成盘,卖给需要的人使用?

读者 王海岩

王海岩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不仅包括文字作品还包括口述作品,所以你录制的讲义的著作权属于在辅导班上课的老师所有。依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用的其他权利: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你朋友为了自己学习需要,以使用录制品的方式使用讲课老师的口头作品,不需要经该老师的同意,也不需要向其支付报酬。但如果你大量制作出售该录音讲义,就侵犯了老师的著作权。依据《著作权法》第三条的规定,讲课的老师对他们的口述作品享有著作权。第十条规定的著作权人的权利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使用和获得报酬的权利。如果你想复制录音讲义将其出售,必须得到著作权人的许可,并向其支付报酬。

法官 宋豫 陈金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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