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增设省以下邮政管理机构
《工人日报》(2012年10月27日 05版)
本报北京10月26日电 (记者张伟杰)2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邮政法进行了修改,明确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履行监管职责的法律依据。
近年来,邮政业特别是快递业务的迅速发展,市场规模的不断扩大,对加强行业管理,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维护邮政市场秩序,保护用户合法权益,提出了新的要求。据国家邮政局局长马军胜介绍,从实际情况看,现行的国家和省两级邮政监管体制已难以适应实际需要,省级以下邮政监管缺乏机构保障的问题日显突出。
新法对此前的邮政法第四条作了修改: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国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的邮政普遍服务和邮政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对邮政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开、公正以及鼓励竞争、促进发展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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