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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2年10月24日 星期一

为解决与新刑诉法不一致、不衔接的问题

《监狱法》等7部法律将作出修改

《工人日报》(2012年10月24日 01版)

本报北京10月23日电(记者张伟杰)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于明年1月1日实施,为了与新法相衔接,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对《监狱法》、《律师法》等7部法律的18个条款作出修改。这是记者从23日开幕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了解到的。

修改后的《律师法》拟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有权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律师担任辩护人的,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汇报有关修改情况时表示,这次对《监狱法》、《律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家赔偿法》、《人民警察法》有关条款的修改主要是解决与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不一致、不衔接的问题,属法律清理性质。

修改分三种情况:一是有关条款是根据修改前的《刑诉法》条款规定,需要相应调整。如《监狱法》中关于“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根据新《刑诉法》,看守所代为执行的刑罚范围应调整为“剩余刑期三个月以下”;《人民警察法》、《监狱法》规定了暂予监外执行、假释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监督的职权与程序,根据新《刑诉法》,这两类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未成年人保护法》。对涉及未成年人的讯问、询问程序有所规定,《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公开审理程序有所规定,依据新《刑诉法》,均应作出相应修改,以保持一致。

二是有关条款是在修改前的《刑诉法》基础上针对某些问题的细化规定,新《刑诉法》已经将其完善后吸纳。如2007年《律师法》修改时增加规定了“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会见、阅卷程序”等都属于此类情况。

三是有关条款中引述了修改前的《刑诉法》的相关条文或表述,在《刑诉法》修改后,相关条文的序号已变化,或者有关表述作出了调整。《国家赔偿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条款均属于这种情况。

据李适时介绍,7部法律中其他不能适应实际情况需要的条文,可在今后立法工作计划和规划时统筹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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