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革
《工人日报》(2012年09月23日 02版)
上世纪50年代,国家先后建立公费医疗制度和劳保医疗制度。1956年国家首次赋予集体介入农村社会成员疾病医疗职责。1959年,卫生部正式肯定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上世纪80年代初期人民公社解体,原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逐渐瓦解;城镇公费医疗制度和劳保医疗制度也不同程度衰落。1992年,深圳市率先开展了职工医疗保险改革。
1993年,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在我国建立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医疗保险制度。1994年,国务院决定在江苏镇江、江西九江进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试点,医改由此拉开序幕。
1998年,医改进入组织实施阶段。国务院要求在全国建立覆盖全体城镇职工、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2000年,国务院要求同步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医疗卫生体制改革和药品流通体制三项改革。
2002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明确指出:要“逐步建立以大病统筹为主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随后2005年的“番禹模式”和2009年形成的“湛江模式”成为新农合的典型示范。
2011年江苏省太仓市人社局出台“太仓大病再保险”项目,在不增加参保人员缴费前提下,对享受基本医保报销后剩余的住院个人付费部分,给予“二次补偿”。
2012年8月底国家以“太仓模式”为蓝本出台《指导意见》(实习生尹晓鹏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