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者来信】协管员申请社保为何遭尴尬?

法明 图
编辑同志 :
我家可以称为一个协管员之家,我高中毕业到公安局下属的公安派出所当了一名协警,我哥哥从农村来到工商局下属的工商所当了一名市场协管员,我妹妹则当了一名交通协管员。协管、协管,协助国家工作人员管理公务,工作神圣。招聘的标准,无论从身体素质、文化程度、道德品质上要求都很高,当时百里挑一。我们被录用心里十分高兴。但高兴了一阵子,干了一段时间以后,我们就高兴不起来了。作为协管员,我们既不同于所在机关的工作人员,不能享受公务员待遇,也不同于所在机关的勤杂人员,也不能享受机关工人的待遇。我们起早贪黑地随工作人员加班没有加班费;我们工作好几年了,单位一直没给我们上工伤、养老等社会保险,理由是我们的身份特殊,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也不属于工人,我们和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也不存在劳务关系。那么我们究竟属于啥,我们和用人单位之间究竟是个啥关系?不给上养老等保险,我们老了咋办?
李奋斗
李奋斗 :
编辑部将你的来信转给了我们,现答复如下。
你和你的家人与各自单位的关系应属劳动关系,单位应当给你们上社会保险。
协管员是应对改革开放以后,治安、市场管理等,有关部门人员严重不足的产物。协管员不属于公务员,公务员的聘用有一套严格的程序。但协管员也是劳动者,劳动者就应该享受相应的社保待遇。
“目前法律对协管员与用人单位的关系没有具体的统一的规定,但协管员和用人单位的关系,完全符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的规定:(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首先,你们的用人单位公安局、工商局是国家机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其次,协警也好、交通协管员也好、市场协管员也好,都要接受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受用人单位管理,工作有报酬。再次,你们所从事维护社会治安、维护交通、维护市场秩序等工作是用人单位工作的组成部分。
“2008年4月30日,公安部曾下发过《关于加强交通协管员队伍建设的指导意见》,就交通协管员的工资待遇等曾做过这样的规定:各地要合理确定交通协管员的工资福利和医疗保险,并由地方财政予以保障。交通协管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这证明了上述观点。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法官 王景龙 孙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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