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观点】对警察的盘查 也需要“盘查”了
6月19日凌晨,注册地为湖北襄樊的网友“安琪儿清”发微博称,6月17日晚上,她的弟弟张大虎在骑摩托车回家时,遭到湖北省枣阳市南城派出所的民警殴打和“泼硫酸”,致其弟弟面部二度烧伤。对此,警方回应称,张大虎因拒绝警察盘查被“辣椒制剂的催泪喷射器”制服,后查明其无违法犯罪嫌疑即放行。(见《南方都市报》)
拒绝盘查竟然遭警察喷辣椒水烧伤脸,当事人张大虎的境遇令人同情,而警方虽表示负担治疗费用,却坚称“执法过程中没有不当之处”,着实令人愤慨。张大虎骑摩托车逃离,是在警察没有亮出身份情况下的应急反应,巡逻队员在“以四对一”控制住当事人的情况下,依然向其喷射辣椒水,这难道不是执法过当?再者,申请伤情鉴定是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枣阳市公安局却以对方诉讼公安局为由,拒绝开具书面委托书,这也算是在正当执法吗?
盘查权作为法律赋予公安机关的一项重要职权,有助于预防、发现、控制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公共安全。不过,警察盘查也造成了一些警民冲突和纠纷。2006年媒体曾报道,重庆便衣警察盘查不亮证,一超市老板以为遇上抢劫逃跑,结果被当做犯罪嫌疑人追捕殴打。
笔者认为,有必要对警察盘查也来一次“盘查”,好好梳理一下问题和不足。《警察法》规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经出示相应证件,可以当场盘问、检查”。但这条法规中“有违法犯罪嫌疑”的概念是十分模糊的,警察可以自行掌握。如果警察动辄以有犯罪嫌疑为由对行人进行盘问,不仅冒犯和侵犯了公民的人格权,也是把“有罪推定”思维“落实”到日常执法行动的具体体现。
近年来,公安部制定出台了《公安机关执法细则》、《人民警察盘查规范》等规章制度,但由于规定缺乏细化,在执法过程中随意性时常出现。比如,明明规定“未着制式服装的,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一条就很难落到实处。而“当盘查对象异常举动,可以依法视情使用警棍、催泪喷雾器及武器等制止”的规定,在实际中已经异化为不配合就打压的现实。目前一系列执法规范更多地是在为警察赋权,在规定种种处置手段的同时,对执法不当的定性和问责则语焉不详,更没有明确当事人的维权路径。当制度缺乏对公民权利的敬畏,就难以避免出现正当盘查执法走样的情况,造成公权力的过度使用。
据称,被喷辣椒水催泪剂后,99%的人用清水洗过就没事,有1%的人会有过敏反应。笔者认为,过敏不过敏有个体差异,但当警察的盘查得不到有效规范和约束,每个公民都有可能是公权过度使用的受害者或1%身体受到无端侵害的受害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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