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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2年06月11日 星期一

重庆十项措施帮扶民营企业

鼓励民营企业参与交通运输、能源、金融、水利等领域建设

《工人日报》(2012年06月11日 04版)

本报重庆6月10日电(记者 李国)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促进重庆民营经济大发展,加快富民兴渝。重庆市人民政府今日颁布《关于大力发展民营经济的意见》,要求各级政府切实加强立法保护,建立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长效机制。确保一切合法经营并为重庆作出贡献的企业家在社会上有地位、政治上有荣誉、经济上有实惠。

2011年,重庆市非公有制经济增加值占GDP的61.7%;民营经济增加值占48.9%,出口占57.3%,从业人员740万人。力争到2015年,非公有制经济占全市GDP比重达到65%;民营经济从业人员900万人,市场主体达到200万户,民营企业达到45万户;营业收入十亿级企业100家左右,百亿级企业10家以上。

该《意见》共推出了扶持民营经济大发展的十项措施,共计45条。要求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查封、扣留、冻结企业财产和资金。为个体商户创造良好经营环境,规划和设立经营场地,引导依法、合规、有序经营。对上一年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施工民营企业,保障金降低50%收取,连续两年未拖欠的再降低10%收取,连续三年未拖欠的免交。进一步激发民营企业创业活力,支持做优做强、提高质量,扶持做活做多、扩大数量,培育大企业、大集团、大品牌、大产业链,促进民营经济上规模、上质量、上水平、上效益。

重庆鼓励民营企业参与交通运输建设。支持以独资、控股、参股等方式投资公路、水运、港口等项目;鼓励参与能源建设。支持投资大型煤炭采购、储备、运输、销售企业,支持投标勘探开发页岩气等矿产资源;鼓励兴办金融机构。支持参与商业银行增资扩股,支持投资村镇银行,支持设立金融(融资)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融资担保公司、企业财务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私募股权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等非银行金融机构;鼓励参与水利工程建设。支持通过招标、承包租赁等投资农田水利、水土保持等项目。支持进入城市供水、供气、污水和垃圾处理、城市园林绿化等领域;鼓励参与电信建设、医疗卫生事业、教育和文化事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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