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公告54个县财政性资金审计调查结果
县级财政管理存在三大问题
本报北京6月8日电(记者 车辉)2011年11月至2012年3月,审计署组织对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54个县(市、区、旗,以下统称县,财力状况好中差各约占三分之一)财政性资金进行了审计调查,今天公布的审计结果公告指出我国县级财政管理还不够规范。
这表现为:一是,县级财政报表反映的收支情况不够准确。2011年,54个县有83.29亿元非税收入未按规定作为财政收入;二是,对财政超收收入管理不够规范。54个县均未对财政超收收入分配管理作出制度规定;三是,部门预算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推进还不到位。截至2011年底,审计调查的54个县中有6个县尚未开展部门预算改革,7个县尚未推行国库集中收付制度。2011年,已实行部门预算管理的48个县年初一般预算支出中,有145.97亿元(约占21%)由财政部门代编,未落实到具体部门和单位;已推行国库集中支付的47个县财政支出中,有874.52亿元(约占58%)实际未实行国库集中支付,仍是拨付到各预算单位在商业银行开设的账户。
此外,调查结果还显示县级财政性收入结构不尽合理。当前县级政府的独享税种(如契税等)税源较为分散,县级财政性收入中非税收入占比相对较高。2011年,54个县实现的财政性收入中,非税收入占60.45%,非税收入占比超过税收收入20.90个百分点。其中,一些县在招商引资中变相减免财政性收入。一些县在招商引资过程中,将企业缴纳的税收、土地出让收入等,通过财政列支等手段返还给相关企业,减少了县级可支配财力。审计调查的54个县中,有53个县2008年至2011年出台了221份与国家政策明显相悖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文件,以财政支出方式变相减免应征缴的财政性收入70.43亿元。目前,由于缺乏相关法律制度来规范各级政府的事权和支出责任,出现了上级政府下放事权,县级政府支出责任不断增加、与其自身财权不完全匹配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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