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管理:企业法制创新的动力源泉

本报记者 杨登峰 摄
青岛港的经验再一次证明,企业管理机制创新可以为我国企业法制建设提供实践动力与经验源泉,国有企业在制度创新中可以走在前列。
青岛港企业民主管理的成功经验表明,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既有适应市场经济运行的一面,也有需要适应中国国情发展完善的一面,即企业民主管理推动企业治理结构创新是时代必然,是对企业本质属性认识不断深化的当代成果,是企业职工主体地位与积极作用得以充分发挥的实践结晶,是社会主义基本制度植入企业治理结构的必然表现,是创新型国家发展战略取得初步成效的具体实例。
在当下,青岛港企业民主管理经验在企业法制建设上具有重要的启示价值。
青岛港的企业民主管理有许多新措施、新做法、新经验,贯穿于其中的一条主线,就是尊重职工主体地位、信任职工职业操守、认同职工创造能力、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以人为本的企业管理理念。其不是以资为本,而是结合中国特色和时代特点将劳与资合理配置、有机结合,既承认资本的有效性和基础性,也承认职工的能动性和主导性。可以说,在青岛港,劳与资共同构成了以人为本现代企业治理结构的制度DNA双螺旋曲线,这将是中国企业法制创新的制度生长点。
青岛港以厂务公开作为企业民主管理的基点,由此建构、强化和完善企业民主管理的有效机制,抓住了当前企业治理结构的薄弱环节。厂务公开是企业信息公开的制度化过程,职工参与企业管理的实际效果体现在职工能够作出有效判断和决定,而这必须以真实、充分、准确和及时地获得信息为前提。没有获得厂务信息的权利与渠道,所谓职工参与管理、参与决策等都只能是形式上的意义。青岛港在企业民主管理中创新了多种厂务公开的形式与方法,如厂务公开的“20条渠道”、“40项公开”,这是以吸纳民主管理为要点的现代企业治理结构的制度创新源泉,有助于推进我国的企业法制建设。
建立和完善企业民主管理法律法规,要注意做好法律转化和规范提炼工作,既要从大量鲜活的、成功的经验中提炼出具有规律性、普遍适用性的规范,使之适应不同所有制、不同规模、不同治理结构企业,并与公司法、工会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既定规范相协调。同时,要在充分利用现有法律资源的基础上进行制度创新,如公司董事会中可以设立包括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与薪酬委员会;在公司董事会报告制度中,可规定董事会每年要作企业民主管理报告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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