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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2年05月10日 星期一

特殊工时征求意见稿出台

●企业实行特殊工时须经劳动者认可 ●工间休息时间计入工作时间 ●日工作时间禁超11小时 ●夜班劳动应支付津贴

《工人日报》(2012年05月10日 001版)

本报讯 (记者罗娟)人社部、国务院法制办日前出台《特殊工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根据《意见稿》,企业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须经法定部门审批,提交包括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工会的意见或者劳动者的签字认可等文件。

据介绍,关于特殊工时制,此前我国仅在《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以及1994年原劳动部下发的《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中有部分规定,缺少详细规范。因此,部分企业利用特殊工时制规避给劳动者支付加班工资,而监管机构对此难显身手。

“一方面是企业发展需要在某些岗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另一方面,国家层面应该保证特殊工时不被滥用。”中智公司首席劳动法律咨询顾问周虎表示,《意见稿》是在法律层面上进一步对特殊工时制度加强管理。

人社部表示,不定时工作制没有固定的工作时间,不计发加班工资,对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休息休假权利和身心健康影响较大。因此,将严格把握不定时工作制的适用范围,以防滥用而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

对于此次《意见稿》中的亮点,周虎认为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工间休息时间计入工作时间。《意见稿》明确,企业在保障正常生产运营情况下,日工作时间超过4小时,应保证劳动者享受不少于20分钟工间休息,而工间休息时间计入工作时间。

——不定时工作制年薪不得低于地区年平均工资。《意见稿》对不定时工作制的待遇特别做了规定,其年工资报酬不得低于企业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日工作时间禁超11小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每日最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即正常工作时间和延长工作时间总和不得超过11小时。

——夜班劳动应支付津贴。对于“夜班”,意见稿明确,是指企业在22点至次日6点这一时间段,安排劳动者工作且时间达2小时及以上的情形。夜班劳动,企业应当支付夜班津贴,津贴标准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社部门规定执行。

——派遣禁申请特殊工时制。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为被派遣劳动者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不过,用工单位在特殊工时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在劳务派遣协议中,应当与劳务派遣单位明确特殊工时的岗位、人数、期限和劳动报酬等。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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