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益下降,板子不能只打在职工身上”
—— 云南大山饮品有限公司工资集体协商纪事
“工会和行政议定的《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有条款规定,企业效益若下降10%,则员工工资总额下降1%,我后来发现,企业效益下降原因很多,不完全是职工不努力,不能从职工工资上动脑筋,企业效益下降了,不一定非得让职工工资下降。”云南大山饮品有限公司党支部书记、工会主席王飞锦对记者讲述了自己的一次“反悔”。
王飞锦所供职的大山饮品公司,是瑞士雀巢公司控股的在华合资企业,现有在册员工648人,因产品的运输、销售,在云南省带动就业达1万多人。这家主打矿泉水产品的企业,2011年上缴税收5300万元。
在这个成绩中,公司工会积极推行工资集体协商起到了关键作用。
2010年底,大山公司工会开始和行政方就职工工资增长进行协商谈判。2011年3月17日,双方签订了共有21条的《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确定职工工资分配方案。
《工资专项集体合同》规定,企业效益和职工工资挂钩,“双方议定,相对于上年实现的利润,企业2011年度实现的利润每增长10%,职工工资总额增长3%,由工会分配给每个职工。”
但对于其中的个别规定,到了当年7月,王飞锦“反悔”了。例如,条款中有规定:企业效益若下降10%,则员工工资总额下降1%。王飞锦看到职工辛苦劳作,风里来雨里去,“企业效益如果下降,有多种原因,板子不能只打在职工身上”。
“不利于职工的条款就要修订”,他动起了通过一个特殊机构变更这条约定的脑筋。
“我们公司有一个由党支部、工会、行政派出的15名代表组成的‘工资集体专项合同协商委员会’,我担任这个委员会的主任。2011年7月,我们通过对原来合同的审查,删除了‘企业效益若下降10%,则员工工资总额下降1%’的内容。”王飞锦回忆说。
2011年四季度,由于是销售淡季,销售收入有所回落,导致职工浮动工资部分有所下降。生产、销售部门职工反映,其实际货币月收入在缴纳“五险一金”之后已低于2000元。王飞锦仔细调查后发现反映属实,但此时要遵守《合同》约定,而职工的实际收入又的确下降,致使生活受影响。
“怎么办?我们通过《工会维权意见书》的形式向行政方反映,同时建议他们实施‘爱心捐赠关爱员工’活动,把工资较高的行政干部四季度的工资捐出一部分来给职工。具体建议公司经理级干部捐出工资的5%,总监级以上干部捐出10%,统一交到工会,由工会把这些钱补助给月实际收入不足2000元的职工。”王飞锦说。
结果是,行政方于2011年11月25日给工会作出书面答复,完全同意工会所建议的解决办法和捐款标准。唯一不同的是,行政总经理自己捐出了工资的100%,捐款时间为当年四季度的全部3个月。
“光这项活动,工会就收到捐款6万多元,补助了168位职工,密切了干群关系,凝聚了劳动者的心。”王飞锦说。
2012年3月,公司工会和行政商定,兑现了去年3月17日双方签订的《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员工工资总额增长3%,为75万元,人均增长96.88元。
“我对老总说,96.88元不好办,取个整数,每人增加100元算了,他同意了。公司每月因此多支付6.88万元,而职工基本工资由1100元增长为1200元。”王飞锦说,“尽管签订了合同,但在实施过程中,若发现有不利于职工的条文,我们就要建议行政方修改。”
行政方还尊重工会的建议,把今年的职工工资总额由2500万元增加到2800万元,增幅12%。
几年来的工资集体协商,使得职工对公司的向心力更强,公司发展更好。王飞锦给记者算了一笔账:“公司有648名职工,去年上缴税收5300万元,等于每人贡献税收近8.5万元。公司老总山国勇一直认为,职工才是企业最大的宝,而且是‘活宝’,所以,每当工会向他提出什么建议条款,只要是对职工有好处的,他的做法就是只增不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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