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艾某向典当行借款100万元,以现金112.40万元作抵押炒股,而后亏损155.4万元。艾某认为,炒股损失应与典当行共担——
典当行“创新”业务 法院判超范围经营
5年前,上海市民艾某向典当行借款100万元用于炒股,以现金112.40万元作抵押,抵押时间为半年,并约定在典当行开设的专用资金账户内运作。没想到股市风云变幻莫测,自己账户里资产一下子缩水155.4万元。艾某认为典当行有责任,于是一纸诉状将典当行告上法院。
日前,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金融审判通报会上公布了这起市民与典当行之间发生的借款纠纷。上海高院指出,典当行是经营典当业务的特许营业组织,其经营的业务种类及模式应仅限于经批准许可的范围。典当行的金融 “创新”行为若超越特许经营的范围,如借典当之名行变相融资融券之实,法院可在查明后认定该行为无效。对无效法律关系下的损失,则可以根据交易双方的过错程度,公平分配。
到典当行抵押现金炒股
2007年11月1日,艾某与上海某典当行签订 《借款协议》一份,约定:艾某向典当行借款100万元,以现金112.40万元作抵押,抵押期限自2007年11月1日至2008年4月30日止;典当行合并上述资金用于艾某证券投资,风险艾某自负;艾某须在典当行开设的专用资金账户内进行运作,并且只能用于对经证监会批准交易的证券 (ST股票、权证除外)进行投资运作,典当行对专用账户内资金运作情况进行监督;抵押期内,艾某应确保账户内资产不得低于150万元,反之,艾某须在第二个工作日中午前补足,否则典当行有权平仓,在补足典当行资金损失及利息收入后,剩余部分归还艾某;艾某须确保典当行专用账户资金100万元及收益14.40万元(出资金额的2.4%/月),合计114.40万元,到期后本金归还典当行,超额收益归艾某所有。
当日,艾某以银行本票方式交付典当行112.40万元。同年11月5日,典当行出具当票一份给艾某,载明:当物为股票,典当金额100万元,典当期限为六个月。当票所记载的股票,并非艾某已经购买的特定股票,艾某并未向典当行交付任何股票及备案登记。典当行分别将艾某交付的112.40万元及其自己的100万元划入典当行证券资金账户内。
资金亏损双方对簿公堂
2008年1月28日,典当行出具收条,确认收到艾某归还本金8万元,还剩92万元未归还。与此同时,自2007年12月2日至2008年3月2日,典当行陆续出具续当凭证共四张给艾某,确认收取艾某四个月的续当综合费用共计93504元。
系争《借款协议》签订后,协议项下证券资金账户发生了股票交易,但当该账户资金不足150万元时,典当行并未按约进行平仓。至2010年7月29日,资金账户内股票市值为538575元,资金余额为31343.03元,总资产为569918.03元。据此,该账户资产亏损总额为1554082.35元。
双方因资金亏损如何处理发生争执,艾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双方于2007年11月1日签订的《借款协议》无效;典当行归还本金1204000元,支付该款利息90577.60元,并返还综合费用93504元,共计1388081元。
审理中,典当行提出反诉,请求解除双方签订的 《借款协议》及当票,艾某返还借款本金92万元,支付暂计至2010年5月5日的综合费用494080元,并支付自2010年5月6日至判决生效日止的综合费用。
法院判决各担损失50%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日前作出终审判决:艾某与典当行签订的《借款协议》无效;典当行应返还艾某已付综合费用93504元和已还本金8万元;典当行返还艾某346958.82元;驳回艾某的其他诉讼请求;驳回典当行的反诉请求。法院认为,典当行出借款项供艾某在其股票账户内从事证券投资,该行为已超出了其特许经营的范围,因此典当行与艾某之间所订立的 《借款协议》应属无效。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双方对合同无效均有过错的,应对损失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该案中,典当行与艾某对讼争协议项下股票交易损失均负有过错,应各半承担损失,艾某应承担亏损为777041.18元。典当行另应返还艾某综合费93504元及艾某之前已还本金8万元,据此,典当行还应当向艾某返还346958.82元。
法官释法
超越经营范围合同无效
该案系一起由典当行的 “创新”业务而引致的纠纷,该 “创新”业务在某种程度上折射出当前典当行业的一些不规范经营的情况,本案的裁判确定了特定的金融“创新”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期待以个案的示范效应,起到规范同类经营行为的作用,进而确保典当行业的健康发展,维护金融市场秩序的稳定。
法官认为,该案裁判意义具体从以下几方面体现:明确了典当法律关系合法成立的司法认定标准,即合法的典当关系除须有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外,出当的标的物、当户交付当物、典当行开立当票以及出借资金等均须合法合规。如双方当事人订立的合同不符合典当合同的特征及构成要件,则不应认定为典当合同;明确了典当公司经营行为法律效力的司法审查标准,典当行业是特许经营行业,典当公司所有的营业行为均须在许可范围内开展。任何超越经营范围的营业行为,即使冠以典当名称,也应认定无效; 合理确定了无效融资协议的责任承担及损失分配。在过错分担问题上,法院除以较高要求考虑金融机构作为金融服务经营者的过错程度外,也注意到接受服务的交易相对方的主观过错,根据具体情况,判决双方承担各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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