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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2年04月14日 星期一

上班2小时断4手指 讨要半年获赔九万七

法院判决未提供岗前培训的雇主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工人日报》(2012年04月14日 05版)

4月13日,法官向马啊细曼发放判决书。

本报讯(记者 赵晓展 通讯员 陈铁军 王刚) 4月11日,乌鲁木齐高新区(新市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一起雇员受害赔偿纠纷案。法院当庭判决雇主赵某赔偿受害人马啊细曼全部损失共计9.7万余元人民币。

2011年10月,马啊细曼受雇在赵某的相框厂工作。然而,工作仅两个小时,马啊细曼就被机器挤伤左手,造成4指断离。

马啊细曼多次找雇主赵某索赔,但赵某却并不认可。“马啊细曼来厂里找工作时,自己说会干活,我才雇佣的他,结果工作不到两小时就被机器压伤手指。受伤主要是他自身原因造成的,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他自己承担。”赵某据此拒绝赔偿。

法院审理认为,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方受到损害的,应根据双方各自过错承担相应责任。原告马啊细曼在为被告赵某提供劳务期间受伤,赵某作为雇主,没有尽到注意和谨慎义务对马啊细曼进行岗前培训,并提供必要的防范措施,造成马啊细曼工作两小时就被机器压伤手指,赵某存在过错,应当对马啊细曼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据此,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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