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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2年04月12日 星期四

福建: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须审批

每年对20%左右审批企业开展检查

《工人日报》(2012年04月12日 02版)

本报讯(记者 吴铎思)“企业安排职工从事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岗位劳动,应当事先与工会和职工协商一致。”日前,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服务工作的通知》(简称《通知》),强调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须经人社部门审批后实行。

《通知》指出,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职工每日8小时、每周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日工作休息办法的,方可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企业应当建立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档案制度,书面记载职工的姓名、工作岗位、休息休假及劳动工时考勤等情况。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延长工作时间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对于第三级以上(含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工作岗位,职工每日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1小时,且每周至少休息一天。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采用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企业终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与结算周期时间不一致的,应以终止、解除时间作为结算截止时间。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综合计算周期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规定支付工资报酬。

《通知》强调,企业申报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应向人社行政部门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工会组织对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实施方案的书面意见以及公示情况的报告;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实施方案,其内容应包括: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具体工种或岗位、职工数量、实施周期、申请期限、工资支付和休息休假办法、劳动保护和安全卫生条件措施等。

各级人社行政部门依法对企业实施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作制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年监督检查企业数应占当年审批企业的20%左右,并对监督检查情况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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