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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2年03月21日 星期一

北京:没有“正式”工作居民也能报销生育医疗费用

《工人日报》(2012年03月21日 04版)

本报讯(记者 郭强)3月19日,北京市人力社保局发布《关于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关于本市城镇居民生育医疗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从4月1日起,将该市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城镇居民的生育医疗费纳入医保支付范围,解决这三类没有“正式”工作人员的生育医疗费用负担。

据介绍,从今年4月起,北京市将把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失业人员的生育医疗费用,纳入职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把参加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发生的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在没有增加这三类人员个人缴费负担的前提下,使他们享受到生育医疗费用报销待遇。同时要求,参保人员发生并申报的医疗费用须符合北京市计划生育的相关规定,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根据规定,参保人员发生的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参照生育保险规定,采取按限额、定额和项目付费的方式支付。申领生育医疗费用时,参保人员需提供《北京市生育服务证》,以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或流产证明、医疗费用相关证明和原始收费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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