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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2年03月21日 星期一

【新闻观察】听审团宜只评程序不评实体

□李克杰
《工人日报》(2012年03月21日 03版)

近日,广东东莞中院组织社会人士成立的“听审团”首次亮相,旁听案件开庭。庭后,听审团对庭审及案件处理集体评议。据法院称,庭审听审制度不同于西方司法制度中的陪审团制度,意在提升法院司法能力、促进司法廉洁,这一新举措属全国首创。(见3月20日《工人日报》)

尽管院方称评议结果不作为判决根本性依据,仍有人担心听审团将干扰法院审判独立。根据东莞中院的设计,听审员在庭审后的集体评议,包括庭审程序、职业技能、司法素养等,也包括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和建议。听审团在扩大司法公开方面的创新意义显而易见,但在笔者看来,听审团的评议宜只评程序不评实体,这不仅符合司法公开的需要,也不违背法院独立审判的要求。

如今的庭审公开形式主要有群众旁听、媒体报道以及少数情况下的庭审直播,但这些形式通常是单向度的,即由法院向外展示庭审情况或实况,却往往得不到及时理性的反馈,不利于问题的发现与改正。而东莞中院听审制度下的评议则让庭审和听审变成一种有益互动,避免了以往“公开就是庭审展示”的弊端。

然而,允许听审团对案件实体发表意见,并将其提交合议庭,作为合议庭裁判该案件的重要参考,实为不妥。尽管东莞中院称评议结果不作为判决根本性依据,但从实际操作程序来看,合议庭不可能对听审团的评议意见视而不见,置若罔闻。特别是据法院负责人介绍,制度要求“合议庭须对听审团提出的案件处理意见及时掌握、了解,在对案件合议时,应当审阅考虑听审团的意见。案件作出裁判后,司法公开办公室会向庭审听审团成员发送一份裁判文书。对合议庭没有采纳听审团意见的,我们会向听审团进行解释答疑”。这些要求足以让法官受到影响,无法置身度外,不可能不影响裁决的独立性。

按照司法中立和审判独立原则,法官在审判案件时应当最大限度地回避外界的意见和观点,我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也明确规定,法官应当保持中立,避免受到新闻媒体和公众舆论的不当影响。如今听审团制度没有法律依据,听审团组成上也没有体现回避原则,将其意见置于“重要地位”可能无法避免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种种怀疑,因而赋予听审团实体评议权不妥,我们应对其可能的后果有充足的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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