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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2年03月19日 星期一

广东有了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

从政府规章层面明确政府部门、用人单位职责,并规定处罚措施

《工人日报》(2012年03月19日 02版)

本报讯(实习生 何东霞 记者 叶小钟)《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已于本月开始施行。这是我国又一部以地方政府规章的形式来保护高温作业劳动者权益的文件。

《办法》由省政府制定发布,共二十五条。从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合理安排工作时间、采取降温措施、发放高温津贴、提供清凉饮料、违法责任等方面,对在高温天气下如何保障劳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进行了规定。《办法》还明确,不得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而扣除或者降低劳动者工资。

与以往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文件相比,《办法》有三个亮点——

一是立法走在全国前列。这是广东省首次从地方政府规章层面,对高温天气的劳动保护工作进行立法。目前全国仅重庆、山东等地方政府出台了高温保护文件。

二是明确了各方责任。《办法》分别规定了政府有关部门、工会、企业代表组织以及用人单位的职责。其中,重点规定了用人单位应采取的各种劳动保护措施。

三是强调了违法处罚。虽然以往一些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文件对发放高温津贴、采取降温措施等作出了规定,但对违规行为却没有规定处罚措施,威慑力不够。《办法》则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如果违反相关规定,政府行政部门可依法进行处罚。

《办法》规定,高温天气,指县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发布的日最高气温达到35摄氏度以上的天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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