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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2年03月17日 星期一

私聘“侦探社”调查合同无效

本报通讯员 李鸿光
《工人日报》(2012年03月17日 06版)

家住上海市的林冬支付服务费10800元,私聘上海“亨特侦探社”咨询公司(以下简称:亨特侦探社)调查弟媳婚外情隐私,却步步误入对方设下的圈套,面对层层加码的调查费,林冬选择了向法院起诉。2月27日,上海静安法院一审缺席判决,被告“亨特侦探社” 退还林冬服务费10800元。

喜欢经常上网浏览的“80后”林冬,在一次上网时偶然发现“亨特侦探社”可以替客户调查个人隐私。遂于2011年11月29日,前往“亨特侦探社”签订了调查委托协议书,双方约定服务费18000元,签约时需先支付10800元,委托期限为2011年11月29日至2011年12月31日,确认由林冬委托对方,具体调查她弟媳的婚外情事宜。同时,双方还签订了保密性协议。签约后,林冬向对方支付了10800元。

同年12月5日,林冬协同“亨特侦探社”雇员前往浙江某地取证。届时,对方却又提出需要林冬再出资,添加购买高额调查侦听设备,遭到林冬的拒绝,遂双方产生纠纷。当日所发生的餐饮及住宿费用,均系林冬支付。次日,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合同任何一方可终止支付,调查产生的相关费用凭发票报销。同年12 月8日,林冬前往“亨特侦探社”要求退款,遭到了对方拒绝,林冬遂向工商管理部门投诉,经调解仍然为无效。

2011年12月29日,林冬向上海静安区法院起诉称,当初“亨特侦探社”雇员向她炫耀,公司雇员均经过了特务培训,可以对被调查对象进行24小时跟踪,进行录像拍摄。还吹嘘所有侦探雇员都是退伍军人组成,曾受过3至6个月的特务素质训练,擅长跟踪对象,可为林冬提供弟媳与其他男子不正当关系的视频录像、录音和文字证据,再根据有了第一手证据,还要抓个现形。在对方提供的名片上留有,“专业寻人、婚姻调查、债务清欠、子女监控……”等字样。但“亨特侦探社”在接受了委托后,却提出要出资购买高额侦听设备,林冬认为“亨特侦探社”的行为违反合同约定,请求法院判令“亨特侦探社”退还服务费10800元。经法院合法传唤,“亨特侦探社”未到法院出庭应答辩诉参与诉讼。

法院认为,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强制性规定的合同属无效,无效合同自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公民的隐私权受法律保护。而本案中的“亨特侦探社”与林冬签署跟踪侦探他人的隐私协议,该行为明显违反了国家法律,“亨特侦探社”私下接受林冬委托,调查他人隐私该范围协议显属无效,该协议对双方均无法律约束力,“亨特侦探社”应将收取林冬的上述钱款如数退回,法院遂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还在宣判后,将判决书张贴于人去楼空的“亨特侦探社”办公室门外,视为送达。

(林冬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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