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收到的汽车类投诉中——
制动系统和车轮投诉量最大
本报讯(记者 于宛尼)3月15日,记者从国家质检总局获悉,去年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收到的汽车类投诉中按投诉涉及汽车总成统计,制动系统和车轮投诉量最大,达2202起,占全部投诉的24.9%,发动机和动力传动系统投诉量位居第二位和第三位。
2011年,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共收到汽车产品缺陷信息投诉8840例,比2010年增加20.8%。投诉信息涉及148个汽车制造商(含轮胎制造商)、596个车型。按车型统计,轿车、SUV(运动型多功能车)和MPV(多用途汽车)车辆投诉最多,占总投诉量的95.5%;其次是货车,投诉量占2.4%;其他分别为客车投诉占1.6%、轮胎投诉占0.5%。按车辆购买时间统计,购买时间在1至2年的新车投诉量最高,占33.3%;其次是购买时间在1年内的新车,占16.8%;再次是购买时间在2到3年的车辆,占15.3%。
值得关注的是,国务院法制办在其官网发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简称“新条例”),这是2010年7月《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的修改稿。据悉,国务院将这个“新条例”列为今年立法工作整体部署,力争年内完成该项目。“新条例”与2004年10月《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比较,一个非常明显的特点,就是更注重保护消费的合法权益,“新条例”对“缺陷”的定义更明确,更人性化。
据介绍,“新条例”第3条将“缺陷”定义为“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原因而在某一批次、型号或者类别的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缺陷汽车产品的原因,不停留在设计和制造领域,增加了“标识”这样一个细节,因为一个小小的“标识”也可能成为汽车缺陷的原因。随着汽车电子化信息化技术的发展,电子化信息化零部件增多,理应关注和重视汽车电子化信息化零件的标识。“新条例”扩大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范围,明确“境内生产、销售的汽车和汽车挂车”统称“汽车产品”,涉及车型已经由家用乘用车完全延伸到商用车;并且增加了轮胎召回责任方的规定。
质检总局有关人士称,“召回制对消费者来说是一种负责任的表现。”需要提醒广大车主的是,应正确对待汽车召回,如新购车辆遇到召回,不要过度恐慌,只有消除了车辆的安全隐患,才能更好地预防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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