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工娱乐

工人日报 2012年03月10日 星期一

刑诉法三十年之路

■新华社记者 霍小光 杨维汉 陈菲 崔清新 周英峰
《工人日报》(2012年03月10日 005版)

出生

——为打击犯罪防止滥拘滥捕

1979年是“拨乱反正”的关键之年,也是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典诞生之年。

曾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的顾昂然回忆当初制定这部法律时的背景——十年动乱期间,随便抓人,刑讯逼供,制造了许多冤假错案。 

制定刑诉法就是为了打击犯罪,防止滥行逮捕、拘留,侵犯公民人身、民主权利的情况发生。秉持这一指导思想,法律制定者夜以继日投入到立法工作中,还会同有关政法机关相关负责同志、大专院校专家学者,就立法当中的问题进行座谈,听取意见。

1979年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刑诉法等7部法律。重整社会秩序,终于有了可供执行的规则。

顾昂然说,当时起草刑事诉讼法,是要从司法程序方面保证刑法的正确执行。而过去我们强调实质问题,不大讲程序。因此总结“文革”的教训——“一是不放纵坏人,一是不冤枉好人”,就是从这两个方面来考虑这部法律的制定。

打击犯罪,保障公民合法权利。虽然当时“人权”这个概念不为很多人所知,但是在立法过程中已经清晰体现:办案“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有权委托律师等辩护;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结束动乱,人心思法、人心思治。当年的立法者中很多人受到了“文革”的迫害,对于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尤其重视。

最早的刑诉法草案的任务主要是“揭露犯罪、证实犯罪和惩罚犯罪”,后来改为“保证准确、及时地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并增加重要原则,“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草案中把“搜集”证据改为“收集”。顾昂然说,“文革”中往往首先定框框再去搜集证据,是主观的,而“收集”是客观的,是把客观事实“收集”起来。同时也不是只收集有罪证据,也要收集无罪证据。

第一次“大修”

——确定“疑罪从无”

1996年,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完成了刑诉法的第一次“大修”。

据顾昂然介绍,随着国家的快速发展,刑事犯罪的日趋复杂和执法环境的变化,以及在实践中积累的经验教训,需要对这部法律进行补充修改。

“比如很多新型经济犯罪的出现;跨省市流窜作案犯罪大量增加;涉及境外犯罪增加;律师队伍不断发展,需要在刑事诉讼中更好地发挥作用;政法机关在司法实践方面积累了新的经验等,都需要刑诉法做出修改完善。”顾昂然说。

同时,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与法制原则不相适应的问题。耄耋之年的著名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原校长陈光中是刑诉法两次修法的核心专家。他回忆说:“改革开放不久,我陪着国外参观团到北京一个法院观看开庭审案。‘这是军事法庭吗?’外国人突然发问。原来,我们法官身上穿的不是现在的黑色法袍,而是类似军装的服装,头上还戴着‘大盖帽’。”

不仅是服装外观,当时的庭审方式也是“纠问式诉讼”,存在“先定后审”的问题。检察院起诉后,首先由法院预先审查,认为定罪没有太大问题时,才会开庭。法庭上不是控辩双方举证,而是法官直接讯问被告人。如果被告人申辩自己无罪,法官会说他“不老实”。

改革开放带来的经济社会巨变,为修法者提供了借鉴吸收国外经验的机会。陈光中说:“第一次修法前,我们考察了意大利改革刑事诉讼的制度,他们的庭审改革吸收了英美国家的‘对抗式诉讼’。意大利一位专家说——‘不改不行,保障人权是世界潮流。’”

1996年对刑诉法首次修改,大胆吸收了先进经验和做法。修法向着保障人权、更加公正迈进:完善强制措施,取消收容审查制度;检察机关不再使用免予起诉;改革死刑执行方式;增加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规定;吸收“对抗式诉讼”,改革一审审判方式,法官居间裁判,当事人可以在公开的法庭上进行辩论、质证……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明确了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不得确定有罪;确定了疑罪从无原则,即既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情况下,推定被告人无罪。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权保障有重大价值。

第二次“大修”

——贯彻尊重保障人权宪法原则

历史的脚步走入2011年,刑诉法开始进行第二次“大修”。

中国法学会刑诉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全程参与了这次修法。他介绍,当前,我国处于社会转型期和矛盾凸显期,在惩罚犯罪工作中面临新形势新情况,司法实践对进一步修改完善刑诉法提出了迫切要求。

“法律的修改完善也得益于近年来司法体制改革取得的成果。”陈卫东说。

近年全国两会上,很多人大代表提出修改刑诉法的相关议案,司法机关也不断提出修改法律的建议,迫切需要通过完善刑诉法,进一步保障司法机关准确及时惩罚犯罪,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刑诉法修改和完善,既要有利于保证准确及时查明犯罪事实,正确应用法律惩罚犯罪分子,又要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尊重和保障人权。毋庸讳言,近些年曝光的杜培武、佘祥林、赵作海等案件,也暴露出刑讯逼供等程序违法问题。

正因如此,本次修法发出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强音。

面对讯问可以保持沉默。陈卫东介绍,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条款是宣示性的,在具体的制度设计上,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设置了严格的证据收集程序,又规定了证人出庭作证的一些制度,这都将对遏制刑讯逼供起到重要作用。

看到法律不断进步完善,陈光中十分兴奋,如同眼见自己的孩子正在茁壮成长。“这部法律从最初的164条,增加到225条,这次修改正在向300条迈进。条文增加与细化,有关限制人身自由的程序规定更加严密,可以使‘保障人权’的理念在科学化、规范化、具体化中得以落实。”

陈卫东内心也充满喜悦与期盼:“2004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而‘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刑诉法,是本次修法的最大亮点。这是宪法精神最直接的贯彻。”

宪法保障人权原则在刑诉法修正案草案中体现得如此具体——完善证据制度、强制措施、辩护制度、侦查措施、审判程序、执行规定、特别程序等7个方面的法条增修,都有集中体现。

如今,人权保障的诉讼程序改革已提上日程。“我特别希望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能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获得通过。这将是中国人权发展史上的又一个重要里程碑。”陈光中激动的心情溢于言表。

关于中工网 | 版权声明 |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84151598 | 网络敲诈和有偿删帖举报电话:010-84151598
Copyright © 2008-2025 by www.workercn.cn. all rights reserved
扫码关注

中工网微信


中工网微博


中工网抖音


工人日报
客户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