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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2年03月09日 星期五

代表委员为推进工资集体协商支招

工资协商,多点“刚性”保障

□本报记者 张锐 郑莉
《工人日报》(2012年03月09日 002版)

“强化党委、政府在推行工资集体协商中的主导作用”,“增加法律的刚性,对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明确法律责任和惩罚细则”,“充分发挥劳动关系三方协调机制作用,联合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就如何进一步推动工资集体协商,真正发挥这一制度的作用,在正在举行的全国两会上,代表委员们纷纷出谋划策。

“劳动报酬占GDP的比重逐年下降,在造成消费力不足、内需不振的同时,一定程度上也引发了一些社会矛盾。”全国政协委员谷常生在长期调研中发现,由于工资报酬等经济原因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占争议案件总数的近80%。

谷常生委员认为,对经济发展做出巨大贡献的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未能充分分享经济发展成果,这明显有失公平。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不能直接干预企业内部收入分配。但是,通过建立集体谈判、工资共决机制,有助于提高劳动者特别是一线劳动者的劳动报酬,遏制贫富差距扩大的趋势。

“工资集体协商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工程,需要发挥各方的力量,共同推进。”全国政协委员路耀华强调。

全国人大代表张立勇希望各级党委和政府“深化认识”,将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纳入党委、政府工作目标,并建立完善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目标责任制,与党政其他工作同时布置、同时检查、同时考核,督促建立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据了解,目前全国已有20个省(区、市)党委、政府下发了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文件,26个省(区、市)将推进工资集体协商纳入本地“十二五”规划,15个省(区、市)将工资集体协商列入党政工作考核体系。

针对各地在推进工资集体协商过程中,普遍面临法律法规不健全的问题,马兰翠委员建议,健全完善工资集体协商法律法规,加大督察执法力度。包括尽快出台《工资条例》,从立法层面规范我国收入分配、劳动工资领域存在的问题;修改完善集体协商法律,强化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违法拒绝集体协商的法律责任等。此外,劳动部门应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将企业落实工资集体协商法律法规情况列入重点督察范围。

据了解,目前全国已有22个省(区、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构联合发文开展工资集体协商,17个省(区、市)开展了工资集体协商集中要约行动。

全国政协委员贾艳敏表示,可参照各地经验,将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纳入劳动关系三方工作重点,三方联合制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标准,联合开展督导检查;联合制定劳动定额和工时工价等劳动标准,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提供标准和依据。“三方要加快区域、行业雇主组织(行业协会)建设,特别是县以下企业代表组织建设,保障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正常开展。”贾艳敏委员说。(本报北京3月8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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