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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2年03月03日 星期一

《花儿朵朵》遭遇盗播 侵权网站被判赔偿

《工人日报》(2012年03月03日 006版)

本报讯( 通讯员顾颖)2010年夏季,由青岛电视台和湖南电视台播出的《花儿朵朵》曾经火曝,但也遇到了网络盗播问题。日前,上海一中院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被告众源网络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绿色创意公司经济损失等8.4万元。

绿色创意公司称,《花儿朵朵》节目所有著作权及相关权利全部归其所有。同时,绿色创意公司与多家网站合作,将该节目的非独家视频网络直播和内容点播的互联网传播权授予数家大型互联网公司,并签订合作协议。

然而,绿色创意公司发现,在“PPS网络电视官方网站-全球最大的网络电视服务商”网站上,可以在线观看该节目。而PPS网络电视的运营方上海众源网络有限公司并未获得任何授权。绿色创意请求法院判令众源网络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相关视频文件,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15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花儿朵朵》及其衍生节目全部为类电影作品,法院判决众源网络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偿绿色创意公司经济损失及律师费8.4万元。

众源网络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上海一中院,称《花儿朵朵》及其衍生节目为现场表演的录制,不属于类电影作品,而是录音录像制品。因此一审判决的赔偿数额过高,请求撤销原审判决。

上海一中院审理后认为,类电影作品和录像制品的本质差异在于其是否具有独创性,而且这种独创性必须表达一个整体性的思想,这条主线可以依赖于情节的推动或者画面的推动。本案中,《花儿朵朵》的海选、见面会等反映的是现场表演的机械录制,不应认定为类电影作品。而总决赛整个节目有明确的主线,在片头宣传、开场秀、选手出场环节(有舞台场景布置)、选手以往表现的回顾、介绍、评论和以每一选手个性为主线设计的短片等环节都采用了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在这个意义上应将《花儿朵朵》总决赛确认为类电影作品。但无论是类电影作品还是录像制品,其权利人都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

上海一中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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