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的谋
3·15又要到了。为迎接即将到来的2012年“3·15”,湖北省工商、质监、食品药监、旅游等7个部门联合发布去年消费维权典型案例,被曝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企业有的被以“某”、“A”代替,并未点出其名称。该省消协有关人士解释称,如果点名,怕这些企业“不舒服”。(2月29日《长江日报》)
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每年的此时,中国消费者协会及地方各级协会都要联合各有关部门共同举办大规模的宣传活动。运用各种方式向消费者介绍消费知识和法律知识,宣传消费者权利,曝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督促企业重视消费者权益。每年的这一天,也成为消费者维权最集中的日子。
在“3·15”帮助消费者维权的,当然是各级消协、工商、质监、食品药监、旅游等部门。按理说,消费者在平时遭到权益被侵事件,有关部门在当时就应该按照自己的职权帮助解决,不应该拖到每年的“3·15”“集中办理”。这样才是依法行政,才能体现出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体现出我们的权为民所用。
既然已经将一些案例留至“3·15”,就更应大胆批评侵权的企业,让他们承担侵权责任的后果。唯此,才能达到对侵权企业批评教育,对消费者予以维权的目的。
否则,那些平日里损害消费者权益的“黑心”企业即便违了法、害了人,还能够“隐姓埋名”,继续干着损害群众的买卖,也不“耽误”挣钱,那么,谈何惩罚违法犯罪、保护消费者权益?
因此,让大家知道到底是哪些企业或商家做了坑害消费者的事,让消费者在信息对等的背景下作出是否再次购买该企业或商家产品的选择,才能在真正的意义上保护消费者。如果连谁已然违法都不知道,大家如何作出理智的选择?
然而,湖北省有关部门的这次曝光,竟将被点名企业部分用“某”、“A”来代替。该省消协那位人士说得更好:如果点名,怕这些企业“不舒服”。这样的做法和说法,是猫怕老鼠,是帮企业遮丑,是站在企业的立场上忽悠消费者,使“3·15”维权日黯然失色,让消费者大失所望。
湖北省的有关部门为什么不能理直气壮地帮助消费者维权?恐怕关键是缺乏执政为民的理念,缺乏群众观点。他们怕企业不舒服,而不怕消费者利益被侵犯;他们畏商,而不畏民。
这样做,难怪会引起人们的不舒服,会引起群众的不满意。所以,要劝这些为企业遮丑的部门,要迅速把思想观点转到消费者和人民群众的立场上来,把手中的职能运用到维护消费者利益中去,在“3·15”的日子里真正为广大的消费者维好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