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超市设“临到期食品专区”
《工人日报》(2012年02月20日 04版)
本报乌鲁木齐2月19日电(记者 赵晓展)商场超市设立“临到期食品专区”,受到乌鲁木齐市民的普遍欢迎。实行10个月来,乌市已有百余家商场超市设置了“临到期食品专区”。
但市民也表示,对“临到期食品”的定义,国家并没有明确规定,不同商家的理解也不一样,希望有关部门能对此进一步细化明确,“临过期食品在食用上有什么风险没有,也希望能有个放心的答案。”
去年4月,乌鲁木齐市工商系统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示范店(街、社区)创建工作实施方案出台,提出推行“临过期食品”专区制度,强化退市制度的落实。各区(县)工商局辖区内所有商场超市及食品经营主体,每户都要对一个月内即将到期的食品,设立一个“临到期食品”专区,并设计制作明显、统一的专区标志。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今年1月底,乌鲁木齐已有100多家商场超市设置了“临到期食品专区”。“设立‘临到期食品专区’,可以更好地提醒消费者注意食品安全,我们当然欢迎了。”对这一举措,乌鲁木齐市民普遍认可,记者见到正在超过市购物的市民王颖说:“这也是在考验商家的诚信度,把快到期的食品拿出来,这跟明码标价一个道理,消费应该有知情权。”
但与此同时,也有市民表示:“食品千差万别,各种食品距保质期多少天算临到期食品,这样的食品在食用和保存上有哪些要注意的,我都不太懂,一般不会去买。”
据了解,对“临到期食品”的定义,国家并没有明确规定,目前仅北京对此做出了规定:食品保质期为1年以上的,期满之日前45天;保质期为半年以上不足1年的,期满之日前20天;保质期为90天以上不足半年的,期满之日前15天;保质期为30天以上不足90天的,期满之日前10天;保质期为16天以上不足30天的,期满之日前5天;保质期少于15天的,期满之日前1天至4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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