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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2年01月14日 星期一

法官释法(142)1元“刷票软件”卖多了也会成诈骗

■ 董倚铭
《工人日报》(2012年01月14日 005版)

新闻背景

在广州上大学的小钱为了尽早买到火车票,在淘宝网上购买了售价1元的“订购火车票刷票软件”。使用该软件后发现,卖家提供的竟然只是铁道部12306官方订票网址。

小钱说,虽然只是花了一块钱买个免费网址,还是有种被欺骗的感觉。

在该卖家的网店中,还有不少买家给出了“太方便太快了,马上就拿到票了”、“超级好的卖家,车票很满意”等好评。淘宝网站客服人员称,淘宝支持客户退款,但卖家行为并不属禁售范围。淘宝客服表示,将会督促卖家,把这样的商品尽快下架。



网上实名购票成为今年春运的一大热词,然而面对拥塞的网络、繁忙的系统,不少人希望在网上找寻到能够抢到火车票的“秘密武器”。于是“春运抢票工具”、“火车票秒杀器”等等所谓“抢票软件”应运而生。

“抢票软件”多数只是个链接

最近铁路部门实行网络售票以及电话订票后,由于系统仍处于初期试运行阶段,许多网上购票者都遭遇过网络堵塞、系统繁忙的情况,在此背景下所谓“抢票软件”被越来越多的人关注。

这类软件有免费的,也有收费的,收费软件价格从1元至几十元不等,主要是通过论坛或电子商务网站等网络销售平台发布。从媒体近日曝光的多个案例分析,其中一类相对“管用”的刷票软件,其工作原理无非是省去重复填写信息的时间,用简易编程实现自动循环操作,但最终仍受限于电脑运行速度以及网络速度。更多的其实名不副实,有的仅仅具有余票查询功能,有的完全是铁路售票系统官方网站的链接,还有的是其他旅游、客票代理网站的搜罗杂烩,更有一种完全是为了盗取个人信息骗取钱财的“钓鱼”软件。 积少成多“骗”1元也可能“坐牢”

1元“刷票软件”事件虽小,但绝非“止增笑耳”。根据我国工商总局发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规定,欺诈消费者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在该定义之后,还具体列举了13种欺诈消费者行为,其中第5种即“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淘宝网上卖家的商品都应是有“商品描述”一项,如果卖家如实注明该商品的实际内容即为铁道部官方订票的网址或网址的链接,这类商品应该是不会有人购买的,即使要价仅有1元钱。

另外,13种欺诈消费者行为中的第7种为“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也就是我们俗称的“托儿”。那些给所谓“刷票软件”卖家“溢美之词”评价的买家们,不一定都是卖家雇佣的人,也许就是卖家本人换了一个“马甲”。

基于上述两点,网上售卖1元“刷票软件”定性为欺诈行为,应该是没有问题的。对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可以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要求卖家“双倍赔偿”。

另外,依据我国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2010年1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监察委员会第49次会议通过的最新司法解释,诈骗罪的“数额较大”,以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为起点。前述事件中卖家通过网络面对不特定的网民知假售假,如果成交或获利金额达至法律法规确定的限额,并造成了较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有可能因涉嫌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盲目“抢票”易泄露个人信息

目前,铁路部门网络购票系统从软、硬件支持到管理维护都处于摸索完善阶段。那类“管用”的“抢票软件”多次重复提交申请,无疑会加重网络的阻塞,增加系统资源的占用,使本就不甚强大的网络购票系统在运行中雪上加霜。

此外,由于各类“抢票软件”均非正规机构发布,软件来源及软件包内容复杂,无法事先检查,有些免费软件甚至伴随着植入性的广告窗口、木马病毒等恶性程序,所以下载安装所谓“抢票软件”对用户个人及电脑存在较大的风险。同时,由于“抢票软件”的使用往往需要输入身份证号码、银行账号,容易造成个人信息泄露。

现实中,绝大多数收费“抢票软件”存在夸大宣传、虚假宣传等欺诈行为,即使消费者打算启动诉讼维权,由于网络的虚拟性、易变性,在被告的确定、证据的保全等方面也都存在较大的难度。

作者单位:北京市朝阳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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