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抒己见】国有企业在使用劳务派遣工时应模范履行社会责任
近年来,我国劳动用工制度发生很大变化,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在包括许多国有企业在内的大量的经济组织开始采取用人与用工相分离的方式,大量使用劳务派遣工。一些企业使用劳务派遣工的人数甚至达到企业劳动者半数以上。据有关部门统计,目前全国劳务派遣公司有3万多家,劳务派遣员工达到约3000万。
劳务派遣工的出现及发展,无疑适应了企业降低管理和用工成本的需要,对劳动用工制度改革和企业发展具有正面意义。但是,由于劳务派遣管理制度还不够完备,加之一些劳务派遣企业和用工企业单纯追求经济效益,缺乏社会责任感,致使劳务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劳务派遣用工中不签订劳动合同、低薪酬、低福利、不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差等问题时有发生。从一定角度来说,这些问题的发生,与劳务派遣工没有被普遍组织到工会中来,缺乏有效的劳动关系监督机制和职工权益保障机制有着重要的关系。令人遗憾的是,这样一些问题在相当一部分国有企业中也同样存在。
国有大中型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同时也应当在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方面起到模范作用,成为引导各类经济组织和全社会弘扬守法重德时代风尚的旗帜。但是,在部分国有企业领导思想中,还存在着效益至上的观念,还没有清醒地认识到劳务派遣工也是工人阶级的一部分,而是把使用劳务派遣工单纯作为节省成本的途径和办法。甚至在企业工会按照上级工会要求和《工会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吸纳未建会或已消亡的派遣企业所派遣的员工加入工会时,用种种借口予以推脱阻挠,直接侵害了劳务派遣工依法参加工会的权利,同时也封闭了劳务派遣工参加工资集体协商、享受同工同酬权利的途径。
笔者以为,应进一步加强对国企领导的法制宣传教育,引导企业领导者正确认识到,支持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组织,是企业的法定责任和义务,是企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内容,也是社会主义国家国有企业的本质要求。对于推脱阻挠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者,应在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中立法立规并追究其责任。国有企业党组织应将劳务派遣工入会工作和维护劳务派遣工劳动经济权益纳入党工共建创先争优活动的重要内容,监督和促使企业积极履行好支持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这一重要的社会责任。同时,国有企业也应当充分发挥作为劳务派遣市场用工需求方的优势,在与劳务派遣企业签订劳务派遣合同时,将派遣方是否建立工会组织作为重要的考察内容,放在和资信考察同等重要的地位。对于没有建立工会组织的派遣公司,如同一些大型跨国商业企业拒绝血汗工厂一样,拒绝与其签订劳务派遣合同,以彰显国有企业对社会责任的价值认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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