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车安全条例》草案向全社会征求意见
舆论:“责任主体有些模糊”
《工人日报》(2011年12月22日 003版)
本报讯(记者 车辉)近日,连续发生的多起农村校车安全事故引起了政府高度重视,国务院法制办在一个月内完成了《校车安全条例》草案的制定并于12月11日公开征求意见,截止日期为2012年1月11日。
就在征求意见后第二天,12月12日18时左右,江苏省徐州市丰县首羡镇发生一起校车翻车事故。记者采访业内人士了解到,草案虽然亮点不少,但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该草案中所指的责任主体还是有些模糊,其中的第三条,有几个地方提到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怎样合理调整。县级以上是县,是省,还是中央?这个就不要太含糊了。”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部教授袁连生认为。
同时,袁连生针对草案中“对学生居住分散,难以保障就近入学的地方,国家通过一些政策支持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服务”的表述指出:“责任太不清楚,是支持,还是必须?光说支持,那谁来承担责任呢?应该很明确地规定政府应该通过什么办法承担使用校车接送学生的责任。”
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储朝晖认为,应该突出重点,有的放矢,“全国各地情况不一样,不宜一刀切,就发展思路来说,我认为应该先发展最需要的,分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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