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本报相继接到一些读者来信,反映一些中小企业在地方政府开出“优惠招商引资政策”条件下,前往投资建厂后遭遇的种种问题。其中,对承诺不能兑现,人治多于法治的现象反映最为强烈。2011年9月20日、2011年11月21日,记者就一南一北两家企业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
承诺“打水漂” 法律遇尴尬

江苏泰州天源化工公司栾忠岳很无奈,才建不到10年的企业,就面临关门了。

内蒙古鄂尔多斯绿维宝公司的300亩螺旋藻养殖场,一天就被推平了。

如此“招商引资” 法明 图
读者来信
这个“承诺”害苦了我
编辑同志:
我是江苏泰州天源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市政协委员栾忠岳。
我原是一个企业下岗工人,下岗后先做小生意,经营化工原料。因为具备一些化工专业知识,几年下来,生意越来越好,有了一点小名声,也有了一些积蓄。2001年初,泰州市建设高港工业园区(位于野徐镇辖区内),野徐镇政府负责招商引资的人员热情邀请我来园区投资建设化工企业,于是我倾尽所有并举债在工业园建起了一个占地15亩、8000余平方米厂房建筑的化工厂。
企业是在一片稻田里建起来的,当时在距厂房100米内还有几户农户,不符合环保关于生产生活建立隔离带的要求,为此镇政府领导向我们企业和环保部门承诺,企业投产前对农户进行搬迁。
2004年下半年,经过认真考察,企业决定上2,3-二氰基丙酸乙酯项目。因为产品市场前景较好,泰州市环境科学研究所还对该项目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并作出该项目“可行”的环评结论,发了证书。2006年9月,企业在得到市环保局批准后,2007年7月投入试生产。
然而,仅仅过了两年,在企业刚刚步入良性发展之际,2009年11月4日,却得到了市环保局责令立即停产并处罚款6.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原因是我公司试生产以来“至今未办理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手续”。2011年6月8日,泰州市环保局又将天源公司列入关停企业“黑名单”,建议银行对天源公司停止贷款。
我们企业真是因为“至今未办理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手续”才落得如此地步吗?其实不然。因为自从企业试生产后,我们曾先后4次申请环保部门对企业进行环保设备进行验收,但环保部门一直没有进行验收工作。真实原因是,第一,当年招商引资时政府给予我们的承诺没有兑现,厂区周边的居民不但没有搬迁,这几年还有增加,化工厂排出的气味对周边几户居民的生活有影响,农户有反映;第二,市政府对我们企业所在地高港工业园区又进行了重新规化,原工业园区被一个更大的“中国医药城”工业园覆盖了,我们企业所在地被重新规化为新园区内紧邻生活社区的位置,对医药城建设有影响。
我们认为,市政府关于调整产业结构、建设中国最大医药城、发展地方经济的做法是正确的,作为中小型化工企业,通过进一步改造生产设备或搬迁,让位于地方建设整体规化也能接受。但这种调整、建设、规化要合情、合理、合法,要顾及并尊重我们这些为地方经济发展做出过贡献的人的利益,政府用赶不走就掐脖子的作法处理问题,不仅不利于矛盾的解决,也不利于日后地方经济的建设和发展——倘若这种事情循环进行下去,地方政府的形象会不受损害?
我们期待着得到协商解决的那一天。
5年投入被一铲而光
编辑同志:
我们是内蒙古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绿维宝螺旋藻生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投资人。
2005年,我们响应当地政府招商引资发展养殖业的号召,从北京来到该旗,从事螺旋藻的养殖、加工、销售。经过几年的努力,企业逐渐走上了规模化养殖的轨道,2010年,企业年产螺旋藻100余吨,产品不但被市场认可,还创出了自己的品牌。
然而,2009年9月,鄂托克旗政府一声令下,要求全旗14家螺旋藻养殖企业归由一家没有养殖和经营经验的民营企业来牵头(由一家国有破产企业改制而成的),搬迁进由这家企业扩展形成的产业园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并要求由该民营企业统一定价销售产品,我们公司也在其列。
搬迁入园的行政命令引起12家螺旋藻养殖企业的不满,养殖企业最大的意见集中在统一品牌、统一定价对外销售和拆迁入园的经济补偿上。2010年4月,在拆迁入园补偿协议没有达成的情况下,旗政府派出大量工作人员,开动铲车,将我们正在养殖的螺旋藻生产大棚和设施全部铲平,致使企业生产原料被填埋,生产被迫停止,上年签订的定单合同无法按期交货,给企业造成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我们是一家有合法生产和经营手续的螺旋藻养殖企业,当地政府实施强拆时,我们企业的一切手续齐全,包括所属地发改委的立项审批,厂房建设用地许可,还有200亩养殖用地20年租赁使用期的协议,以及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卫生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环保达标)等相关证照。
鄂托克旗为什么要这样做?旗政府的解释只有一个,就是要打造一个全国第一的“鄂托克旗螺旋藻产业园区”,但为了实现这个“宏伟目标”,他们竟将理想寄托在一个没有任何生产、经营、销售经验的民营企业身上,还要求统一品牌和销售,结果是不仅打乱了企业原有的发展规化、销售渠道和品牌建设,还使该旗的螺旋藻生产从此一蹶不振,目前全旗螺旋藻生产已处于全行业整体亏损状态。而没有及时响应旗政府号召进入产业园区的企业,直接遭到灭顶之灾。
我们这些螺旋藻养殖企业也并不是反对进入旗政府规划的新园区,不愿搬迁的主要原因还是经济能力无法达到旗政府的要求。从2005年来到鄂托克旗从事养殖螺旋藻起,这几年我们一直在不断地投入,就是在政府作出规划新园区前不久,我们还与养殖场区周边的农户新签定下了300亩荒地的租用合同,用于扩大养殖规模,并支付了20年的土地使用费用。迁入新园区,我们实在是无能为力。因为按照政府要求,新建一个与我们目前生产规模相等的、年产100吨螺旋藻的养殖场,需要投资740万元,如果加上流动资金,全部投入要在800万元以上。即便政府承诺的补偿全部到位,我们还需要再投入600多万元。政府的规划固然“宏伟”,但我们这些养殖企业如何投得起?
让我们不能理解的是,旗政府在与我们养殖企业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情况下,竟然动用行政手段对我们这些依法生产的企业实施了强拆。想当年,我们是怀揣着梦想来到鄂托克旗投资发展的,但仅几年的光景,我们的全部努力就被旗政府一铲而光了。
记者调查
两封来信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
天源化工面临关门
2001年初,栾忠岳在泰州市高港区工业园东园区建起了占地15亩、8000米厂房的天源化工公司。企业决定上2,3-二氰基丙酸乙酯项目后,泰州市环境科学研究所对该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时,作出“从环保的角度看,该项目在该区建设是可行的”环评结论,市环保局也对项目作出批复。
栾忠岳投资天源化工公司时,园区是一片稻田,该公司所在地东侧以及南侧50米处有几户农户,按当时化工企业与居民生活区相距不得小于200米远的隔离要求,农户必须搬迁。为了保证园区建设,2005年12月16日,野徐镇政府特向泰州市环保局出具书面说明,承诺在三年内,将工业园区附近300米范围内的居民全部搬进镇内生活区进行集中安置。在取得了环评证书和镇政府的书面承诺、市环保局的同意后,2006年9月,栾忠岳向泰州市环保局提交了申请批准天源公司新上2,3-二氰基丙酸乙酯项目报告,并于2007年7月投入试生产。截至目前,该公司已发展成拥有职工60名的小规模企业。
2009年12月2日,泰州市环保局对该公司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企业立即停产,并对企业作出处罚款6.5万元的决定,其依据是天源公司试生产以来,“至今未办理环保竣工手续”。栾忠岳不接受市环保局的处罚,认为“曾经先后4次申请环保部门对公司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但因为环保部门不作为,每次申请都如石沉大海,才造成这个局面。明明是环保部门的事,怎么反而要我们承担后果?”
不久,泰州市环保局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栾忠岳虽然坚持自己多次申请验收不能的意见,但因一时无法提交曾经申请验收的相关证据,只能接受法院支持环保局作出的处罚决定的裁决(事后栾忠岳找到了相关证据)。
目前,泰州市环保局已对天源化工作出进一步处理,要求停止生产。理由:一、达不到与居民区隔离的环保要求;二、天源化工公司擅自扩大生产规模;三、工业废气没有得到有效治理。
对此,栾忠岳认为,200米隔离距离内还有居民居住源于镇政府的承诺没有兑现;“企业擅自扩大生产规模”源于市环境科技研究所在出具环评报告书时,将32台反应釜误写成了3台;企业承认厂区内还能闻到异味,但因相关部门一直没有给出废气排放标准和厂区检测的相关数据,企业无法实施改造。
据市环保局官员介绍,近年来,环保问题越来越受到社会关注,化工企业与居民生活隔离距离也在调整,为了解决天源化工迁厂问题,他们也曾与多方面沟通,想通过搬迁的方式帮助企业解决用地问题,但至今没有找到可以安置这家企业的地方。
记者了解到,目前企业仍在生产,但因被列入市环保局关停企业的“黑名单”,银行将不再向企业发放新的贷款,企业受流动资金限制,被迫关门只是时间问题。
螺旋藻产业园经营困难
2010年3月7日,鄂托克旗委、旗政府通过办公“会议纪要”形式,颁布了关于该旗螺旋藻生产企业必须进入政府规划的产业园区的决定,通知称:“螺旋藻产业园区规划区外所有螺旋藻养殖加工企业,自发文之日起全部关停,(相关部门)不予供水、供电;按属地管理原则,对园区外现有厂房和大棚由所在镇、苏木负责。限期责令企业自行拆除,凡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执行,并由企业承担全部拆除费用……今后,园区外一律禁止从事螺旋藻养殖,发改、工商、税务等部门要严格把关,不得擅自审批立项,注册登记。”
鄂托克旗原是螺旋藻养殖全国第二大县,为了建设螺旋藻养殖全国第一大县,旗委旗政府决定创建螺旋藻养殖产业园区。园区建在距旗政府所在地的乌兰镇数公里外的一片荒滩上,规划后的产业园区也十分壮观:六车道的公路上虽然没有车辆出入,但一直伸展进园区内的养殖棚下,十几米高的园区大门甚是雄伟,公路西侧是办公用房,东侧是一个新建的有数百平方米大的大观望台,台上还立着一面记着园区创建史志的文化墙。
产业园区副主任史振峰告诉记者,为建螺旋藻产业园区,旗政府投入了1亿多元资金,面积达数平方公里。目前园区内有企业26家,因为要创全国第一,所以园内还有好多地方空着,等着企业入园建设。他说园区内生产经营情况不容乐观,部分企业经营困难。他还说,因为许多企业不同意旗里关于统一品牌、统一定价的决定,现在这项工作还没有落实。他承认,因为产业园资金投入巨大,政府的压力也很大,有近三分之一的养殖企业处于亏损状态。
记者了解,螺旋藻生产具有很强的季节性,主要生产期为一年中的4月至9月,扩种期还要占用1个月时间。2010年时企业所以不愿按政府要求时限搬迁,一是补偿标准分歧大;二是工程建设一般需要三个月时间,而按政府3月7日形成“办公纪要”,4月25日前就必须执行的搬迁方案,企业一年的生产基本不能进行,并会导致因不能如期供货,造成企业合同违约。
然而,2010年4月23日,就在离旗政府给出的最后强拆时间还有两天的时候,4辆“50”铲车就开进了绿维宝螺旋藻公司的生产基地,养殖设施随之被铲车填埋,政府工作人员称,这是“示范”效应。在此情况下,一些养殖企业只好搬迁“入园”。
另据记者从该产业园区副主任史振峰处了解到,鄂托克旗建设螺旋藻产业园区确实未获得国土部门许可,一些入园企业还先后接到过国土部门要求“立即停工”的通知。
招商过后还要依法办事
针对泰州市环保部门因轻信野徐镇政府“3年内能够整体搬迁企业周围300米范围内居民的”承诺,批准天源公司新上化工项目一事,法律业内人士认为,市环保部门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这种政府‘有病’让企业‘吃药’的做法,不合情、不合理,更不合法。”
业内人士认为,依照《行政许可法》、《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给利害关系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首先追究承办人、审核人、批准人的行政责任,并且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
业内人士认为,企业新上化工项目的行政审批机关是泰州市环保局,而不是野徐镇政府,因此如果当初存在审批失误,自然应由环保局承担责任;如果当初审批没有错误,那么环保局也就没有理由要求企业停产了。
业内人士同时指出,《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即是当事人平等的法律地位,即一方不得将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鄂托克旗在兴建新产业园区时,强调入园企业必须无条件同意由政府指定的某企业牵头,称“体制问题严格按旗委政府发的纪要执行,没有任何商量的余地。如有哪个企业不同意,必须在鄂旗退出该产业”……这种做法既违背了《合同法》,也违背了《公司法》。招商过后也要依法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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