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夜班费标准十六年未变》追踪
“认真对待职工的每一项细小权益”
专家呼吁应建立夜班津贴与工资物价联动机制
本报北京12月7日电 (记者车辉)夜班津贴作为《劳动合同法》赋予上夜班职工的一项正当权益,在现实执行中却差强人意。如何才能使夜班职工合情合理合规地拿到属于自己的津贴,避免津贴标准16年不变的尴尬?记者今天就此采访时,相关人士认为,应建立夜班津贴与工资物价的联动机制。
实际上,部分省市对此问题比较重视,近几年对夜班费相关标准进行了修改。2008年,天津就实施了职工的中、夜班津贴待遇与上年职工平均工资联动的机制,改变了过去多年实行的固定数额的办法,使职工中、夜班津贴标准随职工工资的变化而相应变化,保障了职工夜班费的适时增长。
对于夜班费与物价或工资联动,受访专家普遍认为,这是一个好办法。劳动法专家左祥琦表示,“与现有物价水平、与工资平均水平联动进行调整,这才符合时代发展的要求。”
社会学家夏学銮则认为,首先应该端正企业的用工导向与对职工权益的态度,“夜班津贴这个标准看似细小,但也反映了一些地方和企业对待劳动者权益的态度。现在物价水平不断提高,工薪阶层压力比较大,而且上夜班的职工多属于中低收入人群,夜班津贴停留在十几年前的水平确实太滞后了。”他认为:“我们应该认真对待职工的每一项细小权益,保护他们的劳动积极性不受挫伤。类似夜班津贴这样的权益实在不应被法律遗忘,不应被监管部门遗忘。”
资深劳动法律师韩世春认为,虽然全国性法律对夜班津贴没有明确规定,但夜班津贴确实存在过,市场经济转型后,一些运作较为规范的单位仍然执行着相关规定,对夜间加班人员一般都会免费提供夜餐或给予相应的补助。
他表示,虽然天津、北京等一些省市近几年对夜班津贴标准也进行了相应调整,但实际执行效果还差强人意。这其中既有企业的原因,也有相关监管部门执行不到位的问题。夜班属于比较特殊的岗位,对于这项牵扯到职工切身利益的权益,相关监管部门应该从严执法。“对劳动者权益的重视程度是第一位的,对于这样16年没变的标准,确实应该改一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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