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启动职工医疗互助活动
《工人日报》(2011年12月02日 002版)
本报讯(记者马学礼)11月29日,宁夏职工医疗互助活动在银川启动,《宁夏回族自治区职工医疗互助管理办法(试行)》同时颁发。该办法将于明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据介绍,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以参加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为主要对象,实行“普惠制和重大疾病相结合”的救助模式。根据该办法规定,宁夏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公企业单位及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包括中央在宁单位)未办理退休手续,且女性未满55周岁、男性未满60周岁的从业人员,均可依据自愿原则,由职工本人所在单位工会统一组织参加职工医疗互助活动。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居住地街道(乡镇)、社区工会组织参加职工医疗互助活动。互助期限每期为1年,期满另办续保手续。
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每人一份,保障费为70元,一年一交,保障期满不返还。
职工医疗互助补助不分具体病种,依据职工个人负担的住院费用额度对职工予以补助。具体标准为:个人负担3001元~5000元补助30%;个人负担5001元~10000元补助40%;个人负担10001元~30000元补助50%;个人负担30001元~50000元补助60%;个人负担50001元以上补助70%,但最高补助不超过50000元。
据悉,宁夏目前有困难职工8.8万人,其中因病致困的职工达到1.8万人,部分困难企业既未参加医疗保险统筹,又没有报销医疗费的能力,职工一旦生病,将给家庭带来沉重的负担。宁夏回族自治区总工会常务副主席杨钊表示,开展职工医疗互助保障活动,有利于减轻患病职工的医疗费用负担,缓解患病职工的生活困难,这是宁夏工会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丰富工会帮扶工作内涵,提升工会帮扶能力方面的大胆尝试和有益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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