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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1年11月26日 星期一

自10月下旬以来,石家庄市连发多起退休老人到银行取退休金取出假钞事件,对此法律界人士给出不同说法——

假币:“老人无过”“银行无错”的法律纷争

■焦锋/文 古月/图
《工人日报》(2011年11月26日 006版)

自今年10月下旬以来,河北石家庄市连发多起退休老人取退休金取出假钞事件,涉及假钞事件的为同一家银行的多个网点。

针对此事,该银行近日在网上发布了回应,称“银行业是一个内控体系十分严密的行业,邮储银行严格执行银行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公安部门调阅了作业现场录像,并对作业流程进行了检查。检查结果表明,在这五起事件中,相关人员均认真执行了制度流程,营业员在支付储户前均按规定进行了双面验钞。”

声明表示,该行 “将以负责的态度,全力配合有关部门,尽快澄清事实真相,维护金融秩序和广大储户的合法权益。”

那么,根据目前的事实,银行在此事件中究竟是否应当担责呢?日前,两位律师从各自角度对此给出不同答案。

正方

银行应当担责

李占兵 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

对多人在同一家银行网点取到假币的情况,我认为银行于情于理于法都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离柜概不负责”即便成立,针对的也只是一般情况。类似石家庄最近发生的案例,显然应属于特殊情况。取到假币 “离柜概不负责”,既是银行业内的规定,也是对客户的提醒。因为即使没有这样的规定和提醒,客户取钱离柜后,显然无法证明自己持有的某一张或者几张假币就是从银行取出的。基于此,客户要求银行担责首先就面临举证方面的困难。但是,这是在一般情况下。

从发生在石家庄的这些案例来看,有一些事实是可以确认的:首先,几位退休老人在同一时间段,从同一家银行的多个网点取了退休金;其次,他们几天后在使用钱款时,都被发现其中有假币;在他们的假币中,存在编号相同的情况。此外,老人和银行针对这一事件已经报了案,警方正在进行调查。

这一系列事件和某些孤立事件相比,可以起到相互印证的作用。警方已介入调查,虽然尚无明确进展,但也没有迹象表明这几位老人涉嫌报假案或者其他违法犯罪行为。因此如果严格来说,老人的确无法完全证明所持有的假币取自银行。但从 “自由心证”的角度,我认为依据现有证据可以确认老人的说法属实。

《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 “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以伪造、变造的人民币对外支付。”而银行为了防控假币,的确有内部的规章制度和相应的验钞设备。但是这些措施是否百分之百有效呢?显然没人敢打包票。

对客户来说,在柜台取钱的真伪只能以银行验钞机的查验为准。而从银行目前的回应和警方的初步调查来看,银行工作人员的确是按照规定,在付钱之前将钞票在验钞机上正反面都过了一遍。但问题是在验钞机上查验过的钞票,是否能百分之百不出假钞?因此,银行认为自己通过内部流程和柜台查验给出的一定是真钞,客户也正是基于此才会取走钱。但万一有假钞流出,该不该由客户 “自认倒霉”?

从几位老人的情况来看,他们大额现金的来源单一,提取现金的目的明确,涉及假钞的数额也不算大。根据常理判断,他们没有必要在这一事件上撒谎或者造假。特别是事件发生后,他们都主动报警,如果其中有诈,所要承担的法律后果,每个人都清楚。银行面对这样的情况,不应一概推卸责任。当然,从情理法的角度,老人未尽注意义务,自己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我认为针对此事,客户、银行当然都应配合警方做好案件的调查工作。但即使在案情没有查清之前,双方也可通过协商妥善处理客户和银行之间的问题。根据本案情况,我认为银行至少应承担部分责任。

反方

银行无须担责

潘轶 上海广庭律师事务所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虽然我们没有理由不相信老人的说法。但从法律角度来说,银行显然无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银行来说,承担将假币换成真币的责任有一个前提,即必须是在取款时当场发现和提出。因此银行业内有这样的规定,在营业处也有类似的提醒,即“离柜前请仔细清点、离柜后概不负责。”因为只有在这种情况下,假币的来源方能明确,即是由银行交给客户的。客户在银行取款,银行当然应当保证交付的人民币是真币。除此之外,如果严格依照 《人民币法》的规定,任何人发现假币都应上交给有关部门,而银行只要发现假币,依法都应收缴。

《人民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 “单位和个人持有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的,应当及时上交中国人民银行、公安机关或者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发现他人持有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该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 “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发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数量较多、有新版的伪造人民币或者有其他制造贩卖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线索的,应当立即报告公安机关;数量较少的,由该金融机构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当面予以收缴,加盖 ‘假币’字样的戳记,登记造册,向持有人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收缴凭证,并告知持有人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向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业务机构申请鉴定。”

由于事关货币发行和金融秩序,因此任何国家都不可能提供假币换真币的服务,否则货币发行体系就乱了套。用通俗的话来说,无论谁拿到假币,除非当场提出要求对方调换,否则事后只能 “自认倒霉”。

货币作为 “特殊的商品”,和我们平时购买的普通商品是不一样的。对购买普通商品来说,事后如果发现有假冒伪劣的情况,甚至仅仅是不满意,都可以有退换的权利。此时,消费者的证明义务比较低,而且往往有发票、收据等为证。但是,对银行取款行为来说,事后就很难证明某一张钞票确是从该银行收取。由于该事实难以证明,银行担责的事实基础也就不存在了。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要求银行担责,就难免出现以下两种情况:一是无意的混淆,即确有取款行为,但取来的钱和其他途径获得的钱混淆了;二是恶意的诈骗,即确有取款行为,但取款后故意混入假钞,要求银行担责。显然,上述两种情况都是银行本不应担责的,而且更严重的是,如果可以如此 “以假换真”,势必扰乱金融秩序。

当然,我们说银行不必担责,不等于说银行就无须有所作为。对银行来说,应大力加强对客户的服务,比如设置专门的点钞台、点钞室,辅以保安人员、监控设施和点钞设备,使得每个客户可以从容地辨识取到的钱的真假,同时一旦有纠纷,相关证据能够比较充分,用一句冷冰冰的“离柜概不负责”,显然是难以令人满意的。

新闻背景

石家庄:取养老金遇假币

自今年10月下旬以来,河北石家庄连发9起领退休金中出现假钞事件,涉案事件为同一家银行的5个网点。目前,石家庄警方已就此展开调查取证。

11月4日,中储石家庄公司年近8旬的退休职工任锡禄在向小区物业公司缴纳取暖费时被告知,其持有的11张百元大钞全部为假钞。而这11张百元面值假钞是他3天前从某银行支行取的退休金中的一部分。在此之前,石家庄十二化建公司79岁的退休职工吕绍有、石家庄棉纺七厂退休老职工温店明、石家庄铁路工程段退休职工田金栓……也都相继遭遇同样事件。有知情人透露,自今年10月下旬以来,这一银行5个网点已发现9起涉假钞事件。据悉,任锡禄手中的11张假币与吕绍有老人遭遇的假币均包含“NW28698946”、“NW28698953”两种假币。

银行内部人士称,像这种连续发现批量假钞的问题并不常发生,但性质严重。他说,银行的现金从出库、送款、接款、分款到支付储户款项的整个过程程序严谨,其间出现漏洞较难,需经过认真调查方能给出答案。

链接

2010年7月8日下午,因转账需要,广州祁女士到广州天河北交会处的某银行中石化大厦支行取4万元现金。

中石化大厦支行某银行工作人员在柜台前用验钞机全部清点检验后,将现金交给了祁女士。祁女士随后将钱原封不动地拿到与某银行相距仅数米之遥的招商银行转账。招商银行柜台工作人员在对钱币检验时,发现其中有一张百元钞票是假钞,工作人员当即告诉祁女士,根据相关规定要予以没收。

祁女士不解,刚从银行取出的钱怎么会是假的?于是转身到取款的银行进行理论,相关负责人以客户离开柜台为由,拒不检讨自身问题,并态度蛮横地将祁女士推出银行大厅。无奈之下,祁女士报警。

警方调取了两家银行的监控录像,结果没有发现祁女士中途有异常迹象。在此情况下,这家银行不得不承认是自己这方面出了问题——是点钞机“不够灵敏”造成的假币流出,并向祁女士赔偿钱款,表示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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