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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1年11月26日 星期一

重庆王女士商场购物遭抢劫,开车追赶中将劫匪撞伤。劫匪被判刑收监后将王女士诉上法庭,要求赔偿被伤害损失。业内人士虽有不同看法,但日前,重庆沙平坎区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

公民,请你勇敢地“正当防卫”!

本报记者 李国 本报通讯员 赵杰昌 杨晓玲
《工人日报》(2011年11月26日 006版)

重庆王女士从超市购物出来时,两人抢走其手提包后骑上摩托车逃走。王女士开车追赶将摩托车撞倒,导致两名劫匪受伤。两名劫匪分别被法院终审判决有期徒刑10年、7年。一年后,两劫匪将王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因民事伤害给其造成的损失——医疗费等共计5.9万余元。11月21日,重庆市沙坪坝区法院审结此案。

王女士商场购物后遭两人抢劫

2009年10月18日下午,王女士在重庆高新区重客隆超市购物后,返回自己的轿车时,一名男子突然拉开副驾驶车门,将王女士的黑色手提包抢走。同时,另一男子开着摩托车冲过来,载上劫匪向相反方向逃走,王女士立即驾车追赶。

王女士开车在高新区劲力五星城附近追赶上两人时,轿车与摩托车发生碰撞,摩托车随即失去平衡倒地,两名劫匪被摔伤。

王女士停车后立刻报警,警方将唐风、唐林(两人均为化名)两名劫匪抓获。

经民警清点,王女士被抢手提包内装有现金84749元、港币9550元。

2010年11月18日,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以抢夺罪判处40岁的唐某有期徒刑10年,判处37岁的唐某有期徒刑7年。之后,两人被押送至渝西监狱服刑。

服刑劫犯向被害人索赔医疗费

今年3月,在狱中服刑的唐风、唐林委托律师将王女士告上法庭,诉称其在实施抢夺中,王女士故意开车将二人撞伤,要求王女士赔偿住院伙食补助费、续医费、营养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5.8万元。

王女士表示,两原告对被告实施抢劫,被告为维护自身合法财产权利,驾车追赶原告,其行为并无不当。

法院判决防卫未超“必要限度”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18日13时许,原告唐风、唐林协商共同抢夺他人财物,并作出具体分工,由唐风负责寻找抢夺目标,直接实施抢夺,唐林负责驾驶摩托车接应,逃离作案现场。

当日17时许,两人来到重客隆超市附近后,见被告从超市购物出来进入停靠在路边的车辆,待被告准备启动离去时,唐风趁被告不备拉开车门抢走了放在副驾驶座位上的黑色手提包,随即乘坐由唐林驾驶的摩托车朝相反方向逃离。被告见状当即驾车调头追赶,追逃途中将摩托车撞倒,取回了自己的手提包并当即报警,随后赶到的公安人员将二人抓获。

经民警当场清点,被抢夺的手提包内有人民币84749元、港币9550元。法院判决二人分获有期徒刑10年和7年,并处罚金4万元。

日前,原告唐林以被告驾车在追赶过程中故意将其撞伤为由,要求赔偿其住院伙食补助费、续医费、营养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4.7万余元。原告唐风以被告驾车在追赶其过程中故意将其撞伤为由,要求被告被告赔偿其住院伙食补助费、续医费、营养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1.1万余元。

法院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128条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正当防卫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原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抢夺他人财物,且数额特别巨大,之后驾车逃离。在原告实施犯罪活动的过程中,被告为保护其合法财产免受正在进行的侵害,紧急情况下驾车追赶原告的行为属正当防卫。被告虽然在驾车追赶的过程中将原告驾乘的摩托车撞倒,但这是被告为制止原告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不得已的必要措施。被告采取的防卫措施并未超出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因此两原告要求被告赔偿伤害损失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是否“过当”惹争议

记者就本案件涉及到的法律问题,采访了承办法官王梁。王梁法官认为,原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后逃离;被告为保护其合法财产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紧急情况下驾车追赶原告的行为属正当防卫,虽然被告在驾车追赶的过程中将原告驾乘的摩托车撞倒,这是被告为制止原告的不法侵害而不得已采取的必要措施。被告采取的防卫措施导致原告受伤的损害后果与原告的犯罪行为相比,其程度基本相当,并未超出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依法不应对原告受伤产生的损失进行赔偿。

但是,针对此案也有律师认为,此案中抢夺已经结束,已过正当防卫有效时间。法律规定的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法律赋予公民的正当防卫权利是出于维护合法利益、制止不法侵害的正当目的,是为了鼓励群众见义勇为,是对国家和人民有益的行为,而绝不是为了鼓励受害人或第三人的泄愤。基于以上的法律规定,王女士在歹徒抢夺完毕之后撞伤歹徒的行为,不能视作正当防卫行为。

对此,重庆沙坪坝区法院副院长曾康博士认为,虽然抢夺行为已构成既遂,但不法侵害人尚在被侵害人视线范围内,事主即时行动可以挽回损失,在此情况下,作为受害人可以实施正当防卫。曾康副院长同时提醒大家,正当防卫要注意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因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将构成防卫过当,严重的甚至构成故意犯罪。

本案中,原告使用暴力夺取的方法侵害被告的财产权,且犯罪金额特别巨大,被告的防卫行为虽然导致原告受伤,但被告作为个人,在面对两个犯罪行为人时,不采取这一方式不足以抵抗现实的侵害。因此被告的行为并未超过必要的限度,是满足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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