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潍坊颁布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工人日报》(2011年11月12日 002版)
本报讯 日前,山东潍坊市政府会议专题审议通过了该市消防支队起草的《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的职责与义务、火灾预防、火灾救援、消防宣传和法律责任等作了明确要求。
根据该《规定》,高层建筑应当按消防技术标准设置消防扑救场地,消防车通道与高层建筑之间、消防扑救场地上空,不得设置妨碍登高消防车操作和影响消防车通行的障碍物,新建高层住宅应当分户设置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建设单位对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负责,对消防安全隐患进行整改并承担费用。
《规定》要求,高层建筑管理人应当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至少每季度开展一次防火检查,重点单位或者人员密集场所应当组织每日防火巡查,对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应当至少每2小时开展一次防火巡查,对医院、养老院、寄宿制学校、托儿所、幼儿园还应加强夜间防火巡查。(牟书涛 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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