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制度建设 维护职工权益
沈阳出台新规构建和谐劳动关系 广州出台劳动关系三方协商规定
本报讯(记者 顾威)10月26日,沈阳市委、市政府召开“全市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会议”,同时出台了《中共沈阳市委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新时期和谐劳动关系建设的意见》和《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创建活动的指导意见》。辽宁省委常委、沈阳市委书记曾维强调,各级党政组织特别是“一把手”,要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担负起定政策、作部署、抓落实的领导责任,并将其纳入政府绩效考评、纪检监察部门社会评议和组织部门领导干部考核评价体系,对造成重大集体劳动争议事件的,要严肃追究领导责任。
据了解,2010年沈阳市因劳动关系引发的信访案件为5331起,比2008年下降52.6%。但是,因为维权机制体系建设还不够健全,劳动监察执法力量还比较薄弱,一些集体合同质量不高,劳动争议调解调处工作相对滞后等原因,劳动者权益状况仍不容乐观。为此,沈阳市委、市政府在“加强新时期和谐劳动关系建设的意见”中,进一步明确了加强和谐劳动关系建设的目标任务:到“十二五”末,全市劳动合同制度建设实现全覆盖,企业集体合同签订率达98%以上;多层次的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普遍建立,各种所有制企业全面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企业职工年均工资增长12%以上;全市85%以上的企业达到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标准,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达95%以上。
为保证上述目标的实现,沈阳市委、市政府强调,要进一步完善地方性法律配套体系,加强劳动合同制度建设,加强集体合同制度建设,加强社会保障制度建设,加强企业民主管理制度建设,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制度建设,加强和谐劳动关系进社区建设及依法规范企业劳动用工制度等。
根据市委、市政府的意见,市委办公厅市、市政府办公厅出台了“深化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创建活动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提出,从现在起,该市将持续开展“万家企业创和谐”活动,每年命名一批“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凡授予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称号的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在先进企业、五一劳动奖状和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等评选中将优先考虑。同时,对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将定期进行复查,对发现问题未整改或经整改仍未达标的企业取消其称号;对出现严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集体劳动争议、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等问题,给社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企业取消其称号,并向社会公布。
本报讯(实习生王芳 记者叶小钟)记者在10月28日中国劳动关系学院主办、广州市总工会承办的2011’中国工会·劳动关系论坛——“集体协商:规范与建设”学术研讨会上获悉,《广州市劳动关系三方协商规定》(简称《规定》)已获广州市人大常委会高票通过,待报广东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后颁布实施。据悉,这一《规定》中的许多条款在我国地方立法中均属首次。
据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市总工会主席陈伟光介绍,《规定》共32条,内容包括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的制度建立、人员组成、组织实施、工作职责(内容)等一整套系统、规范的工作运行机制,呈现5大亮点:
企联组织不健全的,由工商联任企业代表。考虑到有些区县企业联合会组织不健全,开展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时面临主体缺失的问题,《规定》明确,三方协商会议由同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总工会和企业代表组织组成,其中,企业代表组织由企业联合会和工商联共同出任。区、县(市)没有企业联合会的,由区、县(市)工商联作为企业代表参加会议。
企业工资指导线要参考三方协商意见。《规定》明确,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是实施劳动关系三方协商会议制度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三方协商会议,承担会议筹备、召集、主持等工作,负责日常事务,并根据上一统计年度数据,参考同级三方协商会议的建议,会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研究制定区域或者行业内企业工资指导线,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公布。
经费由政府保障。《规定》明确,市、县(区、市)政府应当对三方协商会议工作所需经费予以保障。
三方协商会议可对劳资集体协商争议免费调停。在劳动关系双方集体协商时,常出现因重大意见分歧导致协商无法继续进行等情形。对此,《规定》特别设定了集体协商争议调停和调停员制度,明确“劳动关系集体协商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争议双方均可以向三方协商会议办公室提出调停申请:签订集体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因重大意见分歧导致集体协商无法继续进行的;出现集体停工、怠工的;出现其他需要调停的情形的”。
对集体协商代表等立法保护。《规定》明确“参加劳动关系集体协商和申请、参加集体协商争议调停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无正当理由,用人单位不得调整其工作岗位、免除其职务、降低其职级或工资福利待遇、解除其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