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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日报 2011年10月11日 星期一

首部流域综合性行政法规《太湖流域管理条例》将施行

《工人日报》(2011年10月11日 004版)

本报北京10月10日电(记者陶映荃)9月7日,我国首部流域综合性行政法规《太湖流域管理条例》以第604号国务院令公布,将于2011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10月9日,水利部、环境保护部和国务院法制办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这部法规的相关情况。

水利部副部长周英介绍,《太湖流域管理条例》共九章、七十条,对饮用水安全、水资源保护、水污染防治、防汛抗旱和水域岸线保护、保障机制和监督措施等作出规定:一是完善了流域管理体制和协调机制;二是建立饮用水安全保障制度;三是规范了流域水资源配置和保护;四是强化了水污染防治措施;五是加强了防汛抗旱和水域岸线保护;六是完善了保障机制和监督措施。此外,《条例》对各类违法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

太湖流域位于长江三角洲腹地。《条例》所称太湖流域包括江苏省、浙江省、上海市,长江以南,钱塘江以北,天目山、茅山流域分水岭以东的区域。2010年,太湖流域以占全国不到0.4%的国土面积,4.3%的人口,创造了占全国10.8%的GDP,人均GDP是全国人均GDP的2.5倍。同时,制约太湖流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问题日益显现,集中体现在防洪减灾和水资源保障能力不足、水污染和水生态环境弱化、饮用水安全等方面。

环境保护部污染防治司司长赵华林认为,相比过去的环境保护法规,《条例》显现出多项创新:在污染减排方面,第一次按流域尺度提出总量控制制度;在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方面,第一次加入推广精准施肥、生物防治病虫害等先进适用的农业技术,开展清洁小流域建设的要求;在经济政策方面,明确了生态补偿的各项要求,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列入《条例》,提出针对农民的环境保护补贴政策;在监督管理方面,明确提出区域限批要求;在考核评估方面,规定国务院环境部门定期开展太湖流域水污染调查和评估。

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郜风涛介绍,水法、污染防治法以及防洪法对水岸线保护、水资源调度等作出原则性规定,《条例》根据上位法的原则规定,将这些制度具体化,增强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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